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移动运营商价格歧视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以及三级价格歧视这三者的运用。合理地运用价格歧视不仅可以增加企业利润,而且可以达到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双赢。而掠夺性价格歧视的运用则会带来危害,应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和禁止。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法规内容重复、法律层次低、权威性弱、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对此,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将价格歧视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内,完善有关价格歧视的规定,做好与《电信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2.
郭光 《兰州学刊》2008,(5):82-84
价格歧视是零售企业常用的市场竞争手段。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具有两面性。针对价格歧视影响的两面性。美、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法律上,对市场上各类价格歧视行为予以界定,并对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歧视行为给予严格的规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文章就我国零售市场上出现的各类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归纳分析,并根据美、欧等的法律规制实践,就我国零售市场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4.
价格歧视一向被认为是一种垄断价格且能对消费者造成效用损失的现象。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价格歧视又有了新的机制,形成了新的特点,需要深刻认识、有效规制。在大数据定价算法下,价格歧视的特殊形成机制体现为价格歧视是在供需双方互动基础上形成的,可以打破商品属性上的界限而得以普遍化,但其形成需要借助一定的隐蔽性。针对大数据定价算法下价格歧视的特殊形成机制以及该价格歧视产生的特殊影响,需要采取增加技术规制手段以平衡掌握大数据的供给方与作为单纯数据提供者的需求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创新经济性规制,以规范利用大数据定价算法进行价格歧视的生产者或供给方的过度行为;拓展社会性规制,以限制掌握大数据及算法的生产者或供给方侵犯消费者或需求方的隐私和安全。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当前学术界主要从非法学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并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广覆盖、深视角的划分。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体系划分为主体风险与客体(行为)风险,前者包括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后者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与消费者信用违约风险。通过充分借鉴域外不同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经验,从法律规制体系与法律规制路径层面,全面构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平台杀熟、价格歧视的行为屡见不鲜。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降低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那么,作为新型垄断主体,互联网平台借助信息优势影响消费者选择空间的价格歧视是否也会降低消费者福利?从消费者支付意愿下的保留价格视角构建寡头多期动态定价模型,探讨消费者异质性对互联网平台价格歧视行为的影响及程度并进一步分析这种价格歧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结果发现:1)在给定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异质性决定了平台价格歧视的程度。平台愿意对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提供更低的价格,提高该群体的福利,而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福利并未因此受损。2)在内生化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即平台可以控制消费者保留价格时,平台的价格歧视扭曲了消费者选择。这是因为随着平台垄断地位提高和价格歧视能力增强,垄断平台借助“信息茧房”效应控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改变消费者的保留价格,迫使消费者支付意愿提高,尤其是提高低保留价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扭曲消费者选择。因此,降低垄断平台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控制力是限制平台扭曲市场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7.
由于公用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使得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必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性福利损失。要对公用事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就有必要科学界定公用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建立统一价格管制机构,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行为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了弱势群体融资的可得性,数字信贷改善了贷款服务的效率。但是,滥用算法技术会导致算法偏见和价格歧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传统信贷机构数字化转型、算法歧视和算法规制间的机理与关系。算法显著减少了传统信贷机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但加深了金融科技平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和全部借款群体的价格歧视。缺乏科技向善价值观和政府有效规制,算法歧视还会降低信贷效率。政府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通过实施"竞合型"政策,短期内建立缓解金融排斥与算法价格歧视的机制,长期探索建立兼顾创新、竞争与消费者福利平衡的机制,实现算法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平台竞合发展的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5,(7):187-192
价格滥用行为包括不公平定价、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三类,在认定过程中均需"正当理由",但是当前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还未形成有效的认定价格是否"正当"的方法。"参考交易比较分析法"通过将"支配企业过去在相关市场实施的价格"作为参考交易价格,来认定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公平"和"正当"。该方法满足定义明晰、具有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操作简单和增进福利的要求,对传统方法进行了有效改进,更能适应当前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求。  相似文献   

10.
“算法杀熟”以平台用户为侵害对象,以通过数据画像进行歧视性定价为典型行为方式,具有比传统价格歧视更大的危害范围和侵害程度。较之传统的价格歧视,“算法杀熟”的专业技术性、隐蔽性更强,更难规制。遏制“算法杀熟”,需要构建政府监管机制,实现消费者福利与生产者福利的平衡;构建算法解释机制,实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平台创新动力的平衡;构建侵权救济机制,实现消费者平等交易与平台自主定价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阳雪雅 《东岳论丛》2022,(8):176-183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动化决策下的差别定价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网络差别定价合理标准及规制路径的指引。根据程序公平是否完备,可将网络差别定价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差别定价,对该类差别定价合理性的判断应从格式条款入手,并以是否显著高于正常定价为标准;二是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差别定价,判断标准是差别定价行为是否符合特定原则,并与同类消费者进行价格比较。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可以实现帕累托有效配置,不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容易导致不平等的市场结构,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应探索相应的规制路径,首先可以改进隐私协议和告知方式,完善消费者的同意权与选择权,同时应确立网络经营者的信义义务。其次,应从网络差别定价的特殊性入手,强化行业组织的算法规制、公益诉讼的主动参与、多元化规制措施的运用。另外,行政机关可在模拟经营者需求曲线的基础上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去合规,从而提高行政监管的专业能力。最后配套技术的完善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使消费者能主动甄别不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从而减少不合理网络差别定价产生的损害。  相似文献   

12.
一、价格欺诈的特点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或引人误解的价格表示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复杂多样,具体有以下几种:1欺骗性降价,指经营者谎称商品或服务降价而事实上并未降价,甚至反而涨价的行为。有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寻求低价的购物心理,在商品定价上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原价和现价,谎称降价,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如常见的商家抛出所谓的“赔本大拍卖”和“跳楼大甩卖”等等。2欺骗性标价,指诱骗消费者上当而故意用模糊文字、语言、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某些商贩将季节性很强的水果故意模糊标价,如荔枝…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互联网零售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算法歧视的"杀熟"行为引发诸多批评.大数据杀熟是经济学完全价格歧视行为的表象,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中买卖双方对信息产权的诉求.与"杀熟"的不道德直觉相反,大数据杀熟的定价机制将引发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博弈规则的改变,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将得到提升,商家间的竞争将加剧,信息资源的配置将优化.鉴于此,建议对《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算法歧视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市场机制能够自主完善的领域,法律应保持谦抑和包容.  相似文献   

14.
就业歧视及其立法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就业歧视行为在我国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就业歧视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害。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欠缺明确的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在立法上明确就业歧视的涵义并确立其判断规则,赋予被歧视者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反就业歧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何泽华 《理论界》2011,(6):50-52
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营者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导致了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使市场竞争不断恶化,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进而妨害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我国为了保护诚实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护市场的秩序,于1993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起到了卓越的成效。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出现,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全部满足规制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迫在眉睫。本文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入手,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以及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缺陷,并针对每个缺陷进行完善,希望对我国的法律的修订尽一点力量。  相似文献   

16.
价格歧视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价格歧视是指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同地区或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价格并有害于竞争秩序的行为。在一定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有选择性地实施价格歧视战略,从而实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因此,价格歧视被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我国《价格法》首次对价格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理论和技术上的原因,现行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价格歧视有关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的考察,对如何完善我国价格歧视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董淳锷 《社会科学》2023,(9):165-180
随着立法的完善,旨在规制经营者欺诈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法律规则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规则之间必然逻辑自洽或者立法目的可以自动实现,不意味着涉及经营者欺诈的诉讼纠纷已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也不意味着有关经营者欺诈的争议问题已得到充分的法理阐释。为准确适用法律,应以体系化思维全面梳理涉及经营者行为规制的规则、涉及经营者欺诈构成要件的规则以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区分经营者欺诈、产品缺陷的经营者侵权与特定领域的经营者恶意违约三种行为的异同,厘清经营者欺诈与惩罚性赔偿的逻辑关系,明确经营者欺诈各项构成要件的法律内涵及判定标准,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常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关系擅自处理后者的个人信息,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利益,而且阻碍了个人信息资源的高效配置。我国为促使经营者尊重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排他性产权,应强制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履行征得消费者许可等义务,进而改变这种不均衡状态。而立法者为了优化规制效果,宜立足于商业伦理与网络治理等因素构筑的特殊国情并重点借鉴欧盟的成例,凭借作为公共选择的立法活动将前述义务予以明确化。但刚性的法律规范又会不当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决策自由,并阻碍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对此,我国还需要参照美欧做法对经营者义务规则的适用设定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9.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兼及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大学生就业歧视是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一种违背平等原则的、不正当的排挤和区别对待。其表现呈复杂性,且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大学生就业歧视既有社会原因,更是法律规制的不足。要保证大学生公平就业,消除大学生就业歧视,必须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0.
曹阳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8):174-183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