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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依解释论,合同解除后不能再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只能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依立法论,则应当允许在合同解除后依约定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责任应优先于赔偿损失责任适用。  相似文献   

2.
合同责任在《合同法》上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每种合同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未作出规定,学理及司法实务有"质押担保性质"、"定金性质"、"违约金性质"等见解,履约保证金之性质,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应视为定金性质,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  相似文献   

4.
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的责任形式。当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损害赔偿的类别不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采取与违约金责任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5.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从两方面考虑:破产解除应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权视债权人的选择定性为共益债权或物权请求权;债务人责任应基于违约解除的视角分析,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其请求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违约金的责任种类仅限于赔偿性违约金,清偿顺位以履行利益总额为划分节点。赔偿性违约金的酌减应以平衡全体债权人超出履行利益部分的违约金占其各自履行利益总额的比重为判断标准。破产申请受理前后解除合同应当具有相同的违约金债权申报和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迟办房产证的法定赔偿性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开发商迟办土地使用证的,一些法院将违约金压低数倍计算,而忽略了开发商抵押土地带给购房者的实际风险。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调整,应将违约、风险防御性成本(类似担保公司收取的利润)的增加和强迫交易对购房者造成的三重损失纳入考量,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相似文献   

7.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尽量与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变革。应从不同角度对新引入的严格责任、完全赔偿、预期违约、责任竞合及违约金的约定性与赔偿性等违约责任的原则和制度进行探讨与分析,以加强对其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使其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9.
1/仅两种情况下辞职要交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0.
航班延误是困扰民航运输领域的长久难题。《华沙公约》及中国《民用航空法》都未给出"航班延误"的明确定义。从是否超出正常的离站时间和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到达目的地两方面判断,航班延误是指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抵最终目的地,若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完成运输所需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依据"合理性"标准来划分航班延误,合理延误的承运人虽对延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仍承担责任;不合理延误的承运人除承担"可预见性"的旅客损失以外,还要独立承担违约金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2.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就此基本达成共识,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理论界争议颇为激烈。文章主张死刑案件不能和解,死刑被和解将违背我国死刑适用的宗旨,破坏死刑适用的标准;死刑案件和解严重背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其本质是国家推卸本应承担的对被害人的救助责任;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也并非控制死刑适用的良策。  相似文献   

13.
依现行立法 ,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这种立法设计不能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不等于人格权商品化 ,既追究刑事责任 ,又追究民事责任 ,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失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14.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不同观点,文章认为违约金应为惩罚性,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和损害赔偿的一种惩罚性违约责任形式,并通过其法律特征的分析来进一步论证之。最后,在立法上进行了违约金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5.
现行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依据是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语言表述词不达意,易被误读,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议;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对生命权本身的损失没有补偿,违反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将现行的“死亡赔偿金”改称为“预期收入损失”,保留“死亡赔偿金”称谓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实行平等赔偿、定额赔偿。  相似文献   

16.
行政赔偿责任缺失位现象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赔偿存在赔偿责任履行与承担主体缺失位现象,其主要表现为:该赔没赔,未尽赔偿责任;赔而责任承担不充分,国家部分赔偿责任漏失;赔后不申报、不追偿,赔偿责任不能真正落实。因此,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重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适当拓宽行政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国家负有救助贫困人口的责任和义务。因国家侵权而陷入贫困的赔偿请求人有两种制度途径获得生存保障,即获得国家赔偿和获得社会救助。由于当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缺乏对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可以通过借鉴民事法律制度来改进。同时,为了帮助赔偿请求人的家庭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准,国家应该把社会救助制度作为辅助手段来运用,但是不能以这种社会救助来替代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民法学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抚慰和惩罚“三重功能”的学说渐趋主流。从理论上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只能是对填补和抚慰功能的一种补充,而不宜视作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与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的制度领域,未来应当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从而更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和抚慰功能。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原则,承担补充责任,以防止对经营者的过度归责倾向。我国某些司法解释已经引进了这一制度,但学术界对此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补充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以完善我国损害赔偿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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