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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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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学教育改革中 ,教育目标的改革是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的前提。本文认为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知识 ,同时要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职业者作为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 ,提出实践性法律教学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相似文献   

2.
法学教育是分层次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挑战,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应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培养学生具备应对司法考试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二、教学内容上构建“平台—模块”式课程结构体系,使学生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三、探索实践性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教学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 ,而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培养和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 ,因此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对这一问题实际重视相对不够 ,且缺乏必要的规范 ,难以达到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文章立足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实际 ,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状况 ,对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内容进行科学设计 ,并对其具体实施进行必要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诊所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起源于国外、注重和强调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业的实践性教育方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有很大的区别。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成功实践表明:它是克服法学教育现存弊端、造就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和学术研究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以职业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学上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法;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既本着不拘一格的准入原则,又实施严格的准出要求,注重技能培养、业务实践、继续教育;法学的学术研究注重培养研究方法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强调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实质性学术沟通;指出中国可从中得到启示: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导向,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  相似文献   

6.
法律的实践性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联与融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工具性、世俗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导向。但困于理念误区、教学成本、学生规模、教师评价机制、课程体系设置的强制性及与司法考试的疏离等因素,实践性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若存若亡的尴尬境地。唯有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导向下,把握好实践技能培养的阶段性特征,突破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实践性课程观念上的鸿沟,将实践技能尤其是法律思维的训练融入每一堂法学课程之中,法学本科实践性课程才能拓展出一片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7.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及教学方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教学质量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规格不统一,这又直接导致与之匹配的教学方法的不科学。本文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是职业教育,而非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与之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应强化实践性教学,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完善案例教学法。  相似文献   

8.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教育改革应当关注人才市场的变化。我国法律人才市场上出现的涉外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律专业毕业生由于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市场;法律人才择业领域向传统法律职业领域以外延伸等,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需要面对的课题。变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和培养目标,适应法律人才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注重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能够为法律专业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合格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9.
美国“诊所式”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实践性不足的瓶颈状态。文章在研究美国业已成熟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础上,指出应当通过建立与法学教育课程相配套的“法律诊所”,并以此为窗口向社会提供大学生法律援助,拓展教学平台,从而达到全面提高法律院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高等法学教育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教育目标,然而我国高校每年培养出来的大量法学人才却面临找工作难的困境,其原因是由于当今社会人才需求与高等法学教育失衡导致的。社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备、具有强烈法律精神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无法达到这个标准。解决二者失衡问题需要创新法学教育治理体系,进行法律职业一体化建设与创新司法考试制度,以及进行法学教育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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