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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自治: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现行制度的粗陋;就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可资利用的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及司法救济等,而这些机制存在制度上的困境。从快速解决选举纠纷,维护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视角,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村民自治监督机构,保障该机构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用;同时需要明确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指导作用,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基层自治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94-100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国家法规范的沿革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构成制度、选举权普遍性制度、选民名单公布制度、选举实施程序制度、罢免村委会成员制度、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当选效力与救济制度,增设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补选制度、村民委员会新老交接制度。该制度设计有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作为章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构成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履行职务能力自行中止、选民名单异议进一步救济、村民委员会新老交接缺乏强制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中央层面国家法规范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3.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3):100-10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宜运用“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最优的选择是制定《村民自治法》,次优的选择是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制度的修订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村民委员会内涵以宪法为标准处理,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立法确认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法律地位。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属于直接民主形式的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法律主要属于行为法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4.
论村民资格纠纷——兼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与实务将村民资格纠纷视为附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从诉进行处理,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纳入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由此可理解为村民资格的确认纠纷也被纳入了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确认村民资格应就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户籍、住所地、村民权利义务等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以村民会议自治为基础,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种方式作为并列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5.
钟熹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72-74,81
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的起点,村民自治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却存在着种种问题。“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之必然结果,有规则而没有完善的救济并不能够成就法治,所以本文主要从司法救济层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梁成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4):24-28,19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救济制度无实质性修改,存在救济不周延、缺乏司法救济、未能确立村民的救济主体地位等问题,因此仍需完善。完善村民自治救济制度应在遵循内部救济穷尽性、司法最终性、救济制度法制化三原则的基础上,选择具体列举与抽象概括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模式。 相似文献
7.
蒋成旭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4):141-149
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虽然城市环境治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村环境治理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政府仍会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面对因行政机关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的环境公益损害,立法只明确承认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忽视了其他主体的起诉权。实践中,即使村民委员会以环境公益受损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也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环境公益救济缺失、行政机关行为失范以及普通矛盾升级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赋予村民委员会主体资格既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又具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同时,为防止滥诉,可在时间、空间、事实三个维度上限制村民委员会之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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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将当事人作为程序适用的主体而非客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为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目前,诉讼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非诉讼机制在证券纠纷领域的具体应用不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基于“有限司法”理念、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以及非诉讼解纷机制的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应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意思自治原则,着重完善仲裁和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使之成为与诉讼机制并存、协调衔接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1.
赵江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19-22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2.
李文鸿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129-142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3.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苑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133-135
当代期刊编辑理论研究,已经逐渐淡化了对期刊本身的功能、基本属性,办刊特色等的讨论,因为编辑学的理论发展,已经解决了这些基本问题。对于人文社科学术理论刊物,现在更多的是在关注人文社会科学的编辑出版与全球化背境下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关联性;当代学术批评与编辑的选择性思维方式;当代学术期刊的编辑过程及编辑活动与学术评价的关系;当代网络化条件下的学术活动与编辑活动的关联研究等与文科期刊相关的更为重大的理论课题。 相似文献
15.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6.
翟业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101-102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任琪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3):132-134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8.
吴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6-20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相似文献
19.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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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威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36(3):16-18
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