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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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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2.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针对夫妻工同债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坚持"债务目的论"的同时,确立了否认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家事代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加以适用,其在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上具有合理性。法官在适用该推定规则时应正确理解其适用前提,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同时应完善夫妻间的追偿制度和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6.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7.
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影响共同债务认定和举证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历史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发现其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不断变化,其本质是对婚姻共同体的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共同体程度降低,夫妻财产关系趋向多元化。以绝对分别财产制为基点求得的日常家事范围是所有夫妻财产制的最大公约数。由于绝对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共同体程度最低,因此日常家事范围应界定为“数额不大”。但其并非微乎其微,而应结合夫妻年收入和年支出认定。由夫妻双方对此举证,怠于举证的做不利推定。多个债务的,该“数额不大”指举债总额;医疗费用应根据消费主体区别认定;消费贷款一律不属于日常家事。  相似文献   

8.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可以理解为总体意义上的体系规则以及部分意义上的对外规则和对内规则。目前,我国立法在体系规则上存在合目的性、合法性和技术理性的缺陷;外部规则上没有建立起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的统一标准、夫妻个人债务的列举式规定比较陈旧且程序规则存在可供斟酌之处;内部规则上尚未建立完善的夫妻债务清偿之内部追偿机制。因此,文章探索了三大规则所应该具备的价值内涵以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并为我国立法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9.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婚姻法》第41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了规定,但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出现困难。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清偿原则、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的追偿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更好地为指导实践作参考。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及学界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将其范围局限在合同之债.之所以界定得如此狭窄,其根源在于学者和立法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除合同外的债务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事实上侵权、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并非完全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这是一个复杂的经验问题而非简单的逻辑问题.此种认识误区,不但破坏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脱离司法实践,同时还忽略婚姻法的家庭伦理属性.婚姻法应当在综合考虑债务是否与共同生活相关、债务人过错以及婚姻存续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察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目前我国婚姻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了分析研究。指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转型中的实际,并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195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的夫妻财产制度变迁,越来越侧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强化妻子对婚姻期间丈夫所负外债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事实、价值和效率等方面都有其正当性,但也面临着法律、价值和效率等诸层面的困境。在当前条件下,如果不对法定财产制作根本性调整,则应当在保留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增设夫妻债务防卫权,调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移情别恋,并背着妻子借下巨额债务用于和情人的挥霍。二人离婚后,债权人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妻子是否该为这笔债务买单?2012年9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15.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关于个人债务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免除的夫妻间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夫妻一方承担了不论是共同债务还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16.
论夫妻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世界相关国家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建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家事代理权的含义、特征、性质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18.
《社区》2004,(21):50-50
常律师:你好!金某欠了我母亲一笔债务。后来我母亲去了国外。最近我母亲回国后,得知金某也已出国。我母亲就找到他妻子,他妻子说他们夫妇已离婚,且已做了财产分割处理,称这债务与她无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还能追偿这笔债务吗?舒 宜舒 宜: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钱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否则这个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借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  相似文献   

19.
债务加入是一项具有高度实践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债务加入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混乱,这是目前司法审判中的一个突出难点.理论和实务上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和解释都有争议,应建立债务加入自身的理论体系,既认识到其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相似性,但又在具体的制度内容、要件和效力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应当承认债务加入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建立债务加入制度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确立债务加入的具体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建立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20.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可以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夫妻之间的债务,并且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此外,无论何种性质的债务清偿,都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要根据债务发生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就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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