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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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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构想的实施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生效,亟待商事调解立法体系的构建。在权衡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现实发展迫切需求之下,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应当采取“三步走”递进式构建方案。近期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商事调解暂行条例”,快速弥补现实中的迫切需求。同时,国家立法机关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整合修改,使之转化为一部综合“调解法”,把“商事调解暂行条例”中的条文提升至商事调解专章中。在未来民事程序的法典化编纂中,则在“民事程序法典”中设立“协商解决纠纷”专编,其中的“调解”专章整合前述“调解法”的全部条文,该章下设商事调解专节,包含商事调解的特殊条文。  相似文献   

2.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3.
2019年8月开放签署的《新加坡公约》通过明确肯定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正式强调了国际商事调解独立解决国际争议的价值。在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起步较晚,长期以来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地位,国内现行的执行途径与公约构建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存在较大冲突。考虑到《新加坡公约》所体现的全球调解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包括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与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以良好衔接《新加坡公约》规则。  相似文献   

4.
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5.
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6.
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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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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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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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文化差异可能存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全过程.为了探究文化差异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表现及影响,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通过研究东西方文化在调解中的差异得出以下结论:受调解中当事人主导特性的影响,文化差异影响到国际商事调解中当事人对争议的态度、争议解决的价值取向、面子观、思维和决策模式、表达利益要求的方式、调解中的沟通模式等各个方面,它会给国际商事调解造成很大障碍,所以应妥善处理国际商事调解中存在的文化差异.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很多合伙没有进行商事登记就从事商事活动,一旦产生纠纷,是以商事登记的信息还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法律事实,各个法院看法不一。这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合伙商事人格登记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立法者应当对合伙的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完善。商事登记对于个人合伙、联营型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商事人格仅具有公示效力,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商事人格不仅具有设权效力,也具有公示效力。  相似文献   

12.
日前,"庆祝徐学鹿教授八十华诞暨中国商法三十年理论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构、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向徐学鹿教授祝贺八十大寿。会议以"中国商法三十年"为主题,与会专家就"市场经济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土壤"、"商法的发展和成就以及商法的未来与任务"、"学者研究商法应该立足于国情"、"商法研究范式的转型"以及"构建和谐商法"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意义上的商行为概念,而商行为的概念直接涉及商行为的性质、商行为的范围,并影响商行为的判断。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营利性是商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的实质性要素,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立法技术上适用法律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4.
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原则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利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成功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曾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  相似文献   

15.
商业业态变革背景下城市商业空间重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新老商业空间重组过程中,新商业空间往往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城市新的生长点和集聚点,削弱传统商业中心的地位和功能,使垂直的商业网络格局演变成垂直和水平相结合的商业空间格局,并加剧城市功能空间的重构。  相似文献   

16.
商法通则的法律意义与基本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主体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实践主义至上、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革新性与进步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商事关系相对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在直面商法独立性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必须回归商事立法模式本身,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无法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产生的不足,商法通则是解决其不足的必由之路。在对主要国家商法典立法体例与基本架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商法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通则的基本架构应包括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商业账簿、经理权、商业辅助人、商事代理人、商行为一般规定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理应以特殊的规范进行规范。对商行为的科学界定及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注重,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通则》的存在价值。我国将来的《商法通则》应摒弃现行的各国基本上均将商法视为民法特别法的错误理念,强化商行为的独有价值,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商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大陆已经实行了十几年,其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存废争论甚为激烈.文章立足于保留该制度的立场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所带来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所造成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来解决.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关于商业劳动是生产性劳动的观点有一定局限。本文认为,不论是运输、保管、包装亦或售卖,商业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商业劳动作为生产性劳动,其逻辑限度表现为对产业劳动的最终依赖性和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商业劳动有寄售制、包销制、连锁制、租赁制等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20.
商业标语是商业广告有机组成部分,将其译配成英语时是否规范、合理,既是广告作品成功的关键,也代表一个城市和地区形象,并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信心。为此本文提出几种商业标语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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