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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是一个公认的征地准则。在中国,“公平补偿”是破解征地困局的切入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最终都将“公平补偿”指向了“市场价值”,但是确定“市场价值”只是达到“公平补偿”的手段,而非目的。“市场价值”的确立依赖于统一成熟的土地市场,在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对中国集体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并非易事。“统一年产值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增值收益分配”的模式则为变相回归“市场价值”提供了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征用与征收不分、征收目的不明确、补偿范围狭窄和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收程序缺失等一系列弊端,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贾淑文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0)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规范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该项制度,它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实践中程序合理公正是重中之重;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和救济机制是这一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4.
李国际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6):47-53
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及发放原则、补偿安置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应对此作出一些构建:明确征地补偿的原则和受益主体;保证土地征收程序公开公正;扩大补偿范围,确立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或征地补偿费入股、留地补偿安置、土地债券补偿安置、替代地补偿安置和就业补偿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5.
吴行政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40-43,48
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确立明确的补偿原则,在现有立法及实际工作中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模糊、补偿程序不完善等诸多缺陷。因此,今后的立法和实践应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公平、合理的相对补偿原则;提高、拓宽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丰富补偿方式;明确补偿收益主体;完善补偿程序,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张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5):99-102
征收补偿标准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对征地进行合适的补偿至关重要。文章从征收补偿原则出发,参考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征收补偿标准提‘出的建议,建议包括适当考虑间接损失,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提高补偿标准,制定标准应当体现农民意愿。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的法律依据甚少,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大难题。只有以具体案例为依据,以犯罪主体的认定为切入点,才能弄清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关于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失地的根本原因,反思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传毅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4):85-89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大多数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其原因与我国农村土地补偿制度有关,更与我们对征地补偿的认识不到位有关。我国的征地补偿应当带有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性质,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发展成果共享的功能。在征地补偿方法上,尽可能不学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做法,要有花钱买稳定的前瞻性认识,不给社会稳定留后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补偿制度存在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等问题。为此,需要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补偿范围、大力提高补偿标准、灵活运用补偿方式、严格规范补偿程序、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一国最重要的行政补偿制度,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具有公共利益范围的确定性及其认定程序的严格性、宽泛的补偿范围和以公示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科学性等特点,值得我国积极借鉴。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 分配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雅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2):15-21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流转法律关系以外的主体如国家能否参与收益分配,以及农民集体如何在内部成员之间分配收益,是两个核心问题。以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12.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当指当前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严格政策法律界限、严格试点管理、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流转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既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仲裁,又不同于行政裁决,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要努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13.
农地征收中生态价值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或功能的完全补偿。目前,我国农地征收制度存在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征收中缺少对农地生态价值的补偿,导致农地征收价格偏低。应当将生态补偿纳入农地征收的范围,并科学量化农地的生态价值、合理确定农地生态价值补偿的标准、公平分配农地生态价值补偿收益,以完善我国农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4.
高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4):8-15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15.
梅维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45-15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16.
方金华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6)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和试点实践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经济的飞速发展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必然趋势,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是立法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7.
赵旭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6):28-32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和博弈论为基础,确定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由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实物期权价值及博弈价值5部分构成;从代内、代际公平实现角度,确定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及后代人;从价值充分实现角度,重构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归属、社会公平及可持续发展角度构建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的利益分配模型。 相似文献
18.
吴萍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9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丧失成本的计算方法,同时参照其他因素来确定,政府补偿模式下的农用地生态补偿主体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模式下的具体内容不同。 相似文献
19.
土地补偿费农户间分配的各地方实践,并未完全遵循“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中央政策原则。国家政策的背后与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不无关联,而经由村民民主讨论形成的乡村分配秩序则分享着另一套民间规范的逻辑,虽呈现出“地方性”与“规则不确定性”,但并非无序,主要问题在于“多数人的暴政”容易产生剥夺少数群体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当运用结构分化的方法,尊重民间秩序的积极意义,用正式法抑制民间秩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