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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瞭望(下半月)》2014,(4):24-24
新《消法》正式实施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相似文献
2.
张俊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75-78
现代社会,广告业日益发展,明星代言广告越来越普遍,但问题也随之出现,虚假广告夹杂其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毒化了社会风气。为此,应从明星、媒体、消费者、监督部门等多方位地对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进行治理,构造一个健康的广告环境。 相似文献
3.
周美艳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0,12(3):346-348,367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分析了致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之后不但没有经济的赔偿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原因。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把明星代言人列为调整的主体范围、增加监督机关对明星代言广告真实性义务的审查、增加对明星代言人承担责任方式的具体规定等措施建议,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 相似文献
4.
韦群林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31-35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明星广告代言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与巨额收益,但强大的利益驱动力也使不当或违法代言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些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追究。“三鹿事件”催生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对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全面思考。通过对该行为“共同侵权”法律性质的定位,可知除了连带民事责任以外,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益。 相似文献
5.
张琳娜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74-76
关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新闻传播界的热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部分名人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报酬,不分良莠的乱加代言,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名人虽代言了虚假广告,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现状。本文从虚假广告代言表现形式及法律特征和代言虚假广告名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法律问题入手,指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指出了全面规制虚假广告代言活动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6.
杨永华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6)
随着广告所引发的"财富效应",我国明星代言广告也愈演愈烈.但虚假广告也随之而生,并带来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等一系列危害.责任制度缺失、政府监管不力、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责任感失落是诸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清代言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建立广告代言人制度. 相似文献
7.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梅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87-91
为从法律层面界定名人代言广告的相关责任,运用法理与案例分析方法,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和后果进行分析。分析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其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深层原因是名人代言广告责任追究的制度性缺陷使然,即广告立法缺陷,广告审查管理缺陷,广告执法缺陷,广告监督管理缺陷。分析结果认为:治理虚假广告行为必须从立法、审查、执法、监督诸方面构建名人代言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9.
汪发元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近年来明星代理虚假广告的事情屡有发生,明星代理广告因内容虚假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改明星代理广告的连带责任为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列承担法律责任,提高惩罚的力度;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对执法机关提起渎职的公益性诉讼,是增强执法机关依法监管责任,减少或杜绝虚假广告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来,内地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频现的同时,在收取高额的商品代言费的同时,明星是否该承担起监督和审核商品质量安全的职责再一次成为议论的焦点.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这使得学界也存有很多争议.因此对明星虚假广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14-16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2.
嵇景岩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106-10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可能有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从而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4-29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14.
试论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近年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中,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频遭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最为严重。其原因虽多,但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缺失,对其责任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正确引导以及司法审判处于混乱状态等,为其几大根源所在。考虑到我国商法一般规则尚未确立,公司法处于民法特别法的地位,因此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责任,主观要件应当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5.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6.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03-106
高度危险责任在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在分析高度危险责任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进行评析,进一步指出我国在判断高度危险、界定责任主体、限额赔偿标准和确定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缺陷,进而对如何适用该条款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7.
违约责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明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44-45
本文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违约形态的表现 ,分析了它在立法上的新突破 ,并就违约责任与其它民事责任的界限做了划分。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该表述不仅准确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内涵,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9.
吴岩岩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丧失经营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人格,能够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公司股东如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就应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李佳敏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5):24-27
关于我国产品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界存有多种争议。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相结合的综合责任体系 ,短期内我国实行单一的产品致害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条件尚不成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