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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论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债权债务都是围绕着并指向特定行为,因而债的客体应界定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并且这种特定行为具有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实施的必要性、结果的利益性及行为方式的作为性。同时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时必然要涉及到一定事物,但这只是债的履行标的,是债权债务对象的对象.因此,债的客体与债的履行标的虽有联系,但又相区别,不可将二者混淆。  相似文献   

2.
李佳伦 《社会科学战线》2021,313(7):210-220
中国民法典将自然之债规定在合同编的"准合同分编",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例外情形路径进行规制。各国法律、各历史时期对自然之债的效力认定不同,导致其一直缺乏要件衡量标准,因此自然之债的所指范围浮动不定,导致概念界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文章建议从自然之债发生原因切入,运用整体观方法解释自然之债的理论,从非债的变异、债的误认、民事之债胜诉可能性排除和裁判免除之债四方面展开分析。从而使自然之债制度从不当得利返还例外情形中独立出来,呈现更全面、更丰富的适用领域,发挥自然之债理论对合同制度、亲属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等的实践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或社会观念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非法律强制性并不使自然债沦落为法律外之“债”。法律义务的全面理解、罗马法债演化的历史、日耳曼法债与责任分离的观念、自然债所含给付的良心强制性及效力构成等,都说明了自然债的民法债属性。民法上的债包含强制性的民事债与自然债,落实自然债的民法债定位是在民法领域内研究自然债的起点。  相似文献   

4.
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担保的功能定位已经不限于债之保全,更多的是商事主体以较低成本扩大融资规模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制度不乏"商事"元素,但受限于物权体制,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规则缺失、制度障碍、裁判标准混乱三大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短板"。商事担保规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必须设立科学的立法选择标准,从而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帕累托最优"。根据商事担保规范与民事担保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区分程度,可以将类型化划分为"替代型""互补型""冲突型"三类规范,以此设立合理的商事担保规范加入民法典物权编的口径和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事担保规范设计加入和完善的方案。商事担保的完善不限于"典内",更重要的是通过"典外",特别是通过法律适用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债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彭庆伟一、债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发展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债是商品交换高度发展的产物,其法律术语,来自拉丁文obligatio,原义是约束、债务。在罗马法中,现代意义的质被称为“法锁”,强调债是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我国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然而,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普遍采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同样含有民事赔偿事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鲜有被采取。财产保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空转的原因具有多样性,要充分发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需建立被告人财产调查和告知制度,厘清财产保全与刑事扣押的关系,合理减轻被害人的担保负担等。  相似文献   

7.
刘达芳 《理论界》2013,(8):82-85
海关事务担保的基础是海关债,海关债属于公法上的债,其担保方式与民事担保没有区别。设立海关事务担保是为了保障海关债的实现、切实制裁违反国家管理进出口秩序行为的提供追偿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虽然具有一定的启动海关事务担保的权利,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海关事务担保的启动权在海关,担保额、方式等内容要素由海关决定。因而可以归人行政担保。  相似文献   

8.
地方政府债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流通市场息息相关。随着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快速上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也愈发重要。目前地方政府债在二级市场存在交易量少,换手率低的问题,总体流动性较差。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税收政策的交易抑制是制约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改进做市商制度、减免交易环节的营业税的措施有助于改善市场流动性。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是近现代民法中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抵押权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担保债权、融资和投资。我国的抵押权主要是保全抵押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全抵押权具有向投资抵押权方向拓展的趋势。为此 ,我们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先进制度和经验 ,构建我国的投资抵押权制度 ,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债的效力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权利可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就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各国立法都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统称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本文试就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张亮 《江汉论坛》2015,(2):133-136
自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来,作为证券交易基本形式之一的融资融券交易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其中担保的设置及运行毫不夸张地说就是这一交易形式及其相关制度构建的基石。我国融资融券担保的制度框架是建立在交易流程的基础之上的,与传统理论中担保债权保全的主要功能完全不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属于物的担保,且属于非典型的流担保。  相似文献   

12.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应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相似文献   

13.
王华胜 《理论界》2011,(4):74-75
梅因曾认为契约之债起源于要式买卖,这种观点实际上与史实不符。侵权的最初救济是私力报复,后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代替了报复,由此产生了最初债。然后从侵权的赔偿中又发展出契约债的观点。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词源上分析,都说明了契约之债是从侵权之债中分离出来的。  相似文献   

14.
债权债务法(简称债法)是世界各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以体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为特点、以稳定一定的社会经济流通秩序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实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仍然需要建立有我国自己特色的债法制度。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债务依其清偿地不同可被区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与送交之债三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及我国对这三种债务的风险负担的规则有不同的阐述。  相似文献   

16.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部门,而债法又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唇齿相依的我国大陆与台湾,其民法、债法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本文拟通过比较海峡两岸债法的源流与发展,为中国民法、债法的法典化,提供点滴参考。一、从中国与欧洲大陆的古代债法谈起中国奴隶制社会延续夏、商、周三代。西周中叶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宗法制度的松弛,奴隶主贵族才拥有土地,他们之间开始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初步发展,催生了早期的租赁、交易准折等债的关系。春秋时期以铁器为生产工具,私田的租佃终于取代了井…  相似文献   

18.
"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欧盟在现有条约体系下应对"欧债危机"的制度性创举"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债危机)爆发后,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①欧债危机正是这套制度出现问题的结果。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一方  相似文献   

19.
不履行是债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债体系的组成部分,税收之债与私法上的金钱之债一样均存在不履行问题,将其类型化有助于提高不履行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私法之债相比,税收之债的履行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和加害给付的情形。因此,借鉴私法之债不履行态样,本文将税收之债不履行类型划分为不为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具体形态。由于税收之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此,尽管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形态类型与私法之债不履行并无不同,但在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使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中国首次得以明文确立。然而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各国学者一直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 ,由此形成的各种学说可分为所有权的构成和担保权的构成两大分野。实质上 ,所有权保留法律构成中所有权构成与担保权构成并不矛盾和对立。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 ,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 ,所有权保留属于非典型债法上的物的担保 ,应列入《担保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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