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从物尽其用原则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可以自由转让,但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带着天然的公有制的烙印,难以表现为完全意义上的民法财产权,所以转让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赋予发包人同意权,允许其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无疑是一种可取的选择。但由于相关法律对同意权行使的规制存在诸多的缺陷,导致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容易发生混乱,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越来越少。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对农村地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该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4.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自身带着天然的公有制烙印,因此难以表现为完全意义上的民法财产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自由转让问题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的问题,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其结果是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又对其转让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5.
农户是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但是组成农户的自然人对该户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均享有权利,各自然人的土地权利份额如何确定,在《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语焉不详,由此带来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因个人权利诉求和承包土地流转之客观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法,明确农户内部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关系。应当授权现有农户内部成员就土地权利份额进行约定并承认其法律效力。若农户成员就其权利份额没有且无法达成协议,法律应规定成员之间成立按份共有关系,各成员份额以当初实际承包的土地份额及嗣后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承包土地份额为准。若无法确定各成员实际份额则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同时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可流转性并解除其与农民身份的"绑定"关系。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探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应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逐步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建立《农业公司法》,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以此为基础来推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公司进行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基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充分,这严重限制了农民利益的有效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农村的实现。现行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定不足。应当取消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允许承包方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等方式以扩大流转。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我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学者们的看法也不相同.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形式上是农户,实质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以其他承包方式以及流转、继承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则具有复杂多样性.我国物权法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完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及相关方面的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权利人权益的保障性.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以后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种形式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尤其是作为流转方式的抵押限制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中拟在对国内外有关土地抵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最主要的流转方式.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一种独立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中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只适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仅限于发包方内的其他农户.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中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人"条文设计不科学,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是当前我国学界和决策界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通过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现有三种实践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研究,得出当下可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为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出了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现实障碍和法律困境,并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基础上,实行经营权的流转是协调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分散承包与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之间矛盾的必由途径,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手段,而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流转是我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改革目标与必然选择。从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特征、市场培育的影响因素、市场化程度测定、市场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影响、市场建设对策等方面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并对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研究进行展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下的经营权产权特征研究是基础;因地制宜地培育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内在机制研究是重点;明确承包地流转市场化程度的评价测定框架必不可少;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内外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利益是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加强案例研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探索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是不可缺失的研究内容。  相似文献   

14.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将涉农政策的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后承包地流转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其中,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进一步彰显承包地流转自由,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的基本前提,也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种必然,是农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行政不当干预等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其根源在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形成一套内容完善、架构合理、体系严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16.
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然在政策性文件中被确认,但该概念在制度基础上欠缺合法性;在现实基础上欠缺现实需求。"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一概念产生于对"林权抵押"客体的误解。林权抵押的客体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租赁权,林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林权抵押的客体。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现有立法已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具有典型的二元性特征。作为研究偏远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基本路径,流转行为的二元性理论主要围绕流转行为的类型学研究和基本冲突及其法律解决来展开。  相似文献   

18.
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本质上是债权。但可经过登记公示等方法受到物权保护。入股一词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会使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入股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于破解农地原子化僵局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双重需要,是故允许土地经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现下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四大问题,打消了农户入股公司的积极性,因此需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建立土地回购制度,构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三位一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本文运用经济理论模型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获得性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只有那些非农收入足够高的低风险农户才会有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其余农户会自动放弃申请贷款.最后,本文提出了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出现了学界两种对立的观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为其成为继承权客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且从古今中外立法例及农村养老保险角度考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也应给予其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