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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在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这种义务无可置疑。可夫妻一方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而只是失去稳定的工作,其生活的负担是不是也可以转嫁给另一方?2010年7月中旬,湘西南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下岗老公为讨生活费把妻子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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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翠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3):78-83
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存在不足,完善这一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参照各国扶养制度,我国立法应在扶养的性质、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使时间、扶养的构成要件、扶养的种类和期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与方式、扶养请求权的限制、扶养费给付的终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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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扶养费的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留志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3-88
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扶养费变更的规定既不利于保护扶养权利人的权利,又未兼顾扶养义务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完善。在修改婚姻法或者制订民法典亲属编时,应当从扶养权利人扶养需要的变化、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的变化、扶养费变更的溯及力以及额外开支的特殊问题等方面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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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21(5):27-33
检视夫妻忠实义务制度,不难发现,其在司法实践运行中有某些障碍,在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方面也存在某种缺失。为此,完善夫妻忠实义务规定,还有必要提出一些立法构想或建议,如,尽快完善相应法律规定,将夫妻忠实义务确定为离婚法定事由,尽快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法对私法的适度渗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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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3):5-12
夫妻间相互忠实不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夫妻忠实义务随着网恋现象的增加和"精神外遇"导致离婚案件的频发,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也应随之变化,立法应将构成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精神外遇"纳入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之列。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可对权利人又否定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成为不可诉条款。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明确了违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法、私法救济途径,以私法救济为主,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构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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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2):115-119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夫妻间忠实义务议题备受关注,争议颇多,也曾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而暂告段落,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不力,又一次将该议题推到前台。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保护现状以及完善途径等角度综合分析,夫妻要求对方忠实是一种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属于请求权范畴,具有对世效力。当前司法实践对其保护相当单薄,应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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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5)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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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养儿防老"。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经超过30年。"一对夫妻一个孩"使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这种传统的、单一的赡养主体显得难以支撑——案例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前些日子,66岁的村妇王金娥起诉结发丈夫、71岁的退休工人刘康,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扶养费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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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淑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9-81,8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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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天祺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2):124-131
我国司法实务将参与亲属自杀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帮助自杀;二是不救助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但是,当自杀者对自杀有清晰认识和积极态度时,这种真意自杀应属于法外空间.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对此进行帮助的行为,没有一个规范上违法的实行行为可以依附,故不成立该罪共犯.同时,帮助者也没有对自杀行为有所支配,不构成间接正犯.真意自杀应当由自杀者自我负责,法律并不强制其他主体承担诸如先行行为和扶养义务产生的救助义务,所以也不成立不作为式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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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23-2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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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樟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对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生活上的考察 ,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 ,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三方面的困境 :( 1)夫妻一方不愿意同居时法律无能强制 ;( 2 )婚内强奸求告救无门和无法律依据 ;( 3)协议分居期间一方的性侵犯如何认定。要维护婚姻关系 ,关键是在立法上规定“夫妻共同婚姻生活”和“夫妻双方共负贞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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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取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村委会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取财产的情形,笔者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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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凤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0):20-21
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有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该规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共同侵权人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也不全面,这就导致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