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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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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弊端。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统一行政调解的程序,严格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条件,处理好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政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民事合同性质后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2.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现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会使人民调解协议难以履行,使矛盾激化;有人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同,具有台同的效力;还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遵守,靠道德力量约束,而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调解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我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民诉法的法律效力不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不是指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发  相似文献   

3.
新政新规     
《山西老年》2011,(3):65-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目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调解担保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为调解协议之履行所提供的担保,其在促进债务之履行,强化调解协议之效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兼顾了债务人之权益。由于调解担保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因此调解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担保的效力及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均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作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功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体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及价值定位,是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关键所在。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关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不尽一致。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更是在协议效力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对此,学界和实务界褒贬不一。通过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历史考察,文章旨在审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变迁历程,总结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变迁规律,评析当前立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而为进一步完善提供知识积累。  相似文献   

6.
调解的核心要素在于合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的程序性效力主要是由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而由国家立法所赋予的,将其从调解协议的效力中予以剥离,还原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维持其作为合同的拘束力与效力,不仅有利于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反悔权提供合体系性解释,也可以针对实践中强迫调解等现象发挥反制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其所具有的确定性拘束力以及确定力之上.前者是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根本属性,而后者则为其所特有.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其效力无瑕疵,即应以协议内容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当事人也不得再以之此前的基础关系作为根据而为请求.  相似文献   

7.
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的保障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是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措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理论中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督促履行和强制履行。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措施也可以比照民事合同履行的三种方式设置。  相似文献   

8.
论起诉自由     
起诉自由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讨论稿)也规定:“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起诉自由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9.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界定始终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 ,众说纷坛 ,莫衷一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立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同时 ,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 ,因此 ,大多学者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这是值得探讨的———关键是要揭示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本文在比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 ,进而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0.
法治的局限性、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行政职能的广泛性等决定了行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法规范关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不明确,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诸多争议,包括“合同争议”的涵义、浮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的提高。司法解释确实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仲裁的意愿。  相似文献   

12.
《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是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的结晶。但是,现行人民调解制度仍存在受理范围不甚明晰,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路径欠针对性,调解协议的性质含混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实现。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选择可行的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路径、明晰人民调解协议的社会约束性,是突破人民调解发展瓶颈的举措。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造,首先必须确定人民调解的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仅仅是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明确了这一定位,对人民调解的改造即应着力于加强其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包括应将人民调解组织改造成专业性的民事调解法定机构,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和需求,建立城乡二元化的调解组织和制度,并建立诉讼外民事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机链接,以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和解合同作为传统有名合同之一,旨在解决纠纷,终止争执.其具有独立性、广泛性、抽象性和风险性等特点.我国《合同法》未规定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常出尔反尔.我国应当承认和解合同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6.
准确界定我国《民诉法》第122条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仍有必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期限、组织调解的机构和人员、启动条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为保证先行调解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应对以上不足尽快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挑战,行政调解被司法机关漠视,调解与审判的结构关系未能理顺,现行的各种调解制度“各自为战”,尚未形成合力。法院应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建立对法院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实现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的有效互动和有机衔接,同时,应尽快出台《民事调解法》。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因其成本低、操作灵活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然而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在实践中遭遇诸多尴尬。本文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以及具体操作等角度探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9.
2019年8月开放签署的《新加坡公约》通过明确肯定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正式强调了国际商事调解独立解决国际争议的价值。在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起步较晚,长期以来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地位,国内现行的执行途径与公约构建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存在较大冲突。考虑到《新加坡公约》所体现的全球调解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包括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与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以良好衔接《新加坡公约》规则。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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