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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国人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  相似文献   

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核心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制度,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而以个人账户对账为代表的管理活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与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密切,外国人来华就业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对国内劳动力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外国人就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政性较强的工作。目前此项工作依据的最高行政法规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本文旨在分析《管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从目前执行《管理规定》的效果看,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事实上在各行业都是全开放的。国家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和数量限制规定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用人标准不明确,体现在对…  相似文献   

8.
费平 《中国劳动》2006,(10):13-14
根据深圳市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在深圳的劳务工超过600万人,其中农民工约占70%,在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就业用工登记的劳务工约为470万人。从1994年开始,根据规定,深圳市农民工比照城镇职工参加统一的养老、医疗和工伤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深圳市农民工参加养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相似文献   

10.
外国人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如何保护国家的权益,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现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给予了一个基本上合理的解决模式,如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同时,外国人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也能从中找到明确答案。  相似文献   

11.
正川人社办发〔2014〕24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12.
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  相似文献   

13.
成府发〔201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  相似文献   

14.
据统计,2005年底四川省成都市有农民工120万,其中来自本市农村的有31.48万,占26.23%;来自市外的有88.52万,占73.77%。成都市于2003年3月1日出台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简称《暂行办法》)。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老年补贴、工伤补偿和住院医疗费报销。该制度从实施伊始,就得到劳动保障部、四川省委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初步得到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认同。政策规定参保对象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及其与…  相似文献   

15.
为做好农民工省级职业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促进其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外国使馆能否直接雇用中国公民及雇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因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关于外国使馆雇用中国公…  相似文献   

17.
我有一位同学前几年毕业于成都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毕业后被该校留用。他的户籍不在成都。请问他在该校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何参加?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的这位同学是否属于此项规定范围,如果属于,那么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又如何参保?  相似文献   

18.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级劳动、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应通力配合,作好"两金"征缴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相似文献   

20.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6):47-4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z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E20031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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