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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婚姻登记的功能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但实务中与此相关的纠纷或者案件却常常发生。对于婚姻登记的功能这个问题,可以从合同法理这个新角度予以探讨。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婚姻登记的形式审查、效力确认和公示公信功能就会被挖掘出来。这其中的法理之所以类似于物权契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结婚和离婚均属于身份法上的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2.
重婚罪的法益不是配偶权更不是人身权,而是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婚在未被作出宣告前行为人再婚的,成立重婚罪;已婚之人又与他人缔结瑕疵法律婚姻的成立重婚罪;与他人缔结瑕疵事实婚不成立重婚罪。跨国婚姻的重婚罪认定要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对冲突规则的具体规定得出恰当结论。  相似文献   

3.
婚姻是当事人之间以成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身份性契约 ,婚姻是符合特定社会的社会规范、为特定社会所正式承认的两性结合 ,婚姻具有私人性和社会性有机统一的双重属性。事实婚姻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是合法成立的婚姻类型。婚姻登记是最具权威性的婚姻成立的公示形式 ,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我国婚姻立法应对事实婚姻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合理界定 ,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相似文献   

4.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与结婚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起着规范自然人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划分却不尽合理,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6.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结婚规则中有早婚、姑、舅表婚的传统,而结婚仪式上又有按民族传统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方式,这就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时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受损。这些特殊地域的婚姻习惯法所带来的法律"盲点",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和"难点"。  相似文献   

7.
结婚制度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结婚制度存在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直系姻亲及拟制血亲结婚、实事婚姻存废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增加相关婚姻法条款,以完善结婚制度。  相似文献   

8.
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9.
婚姻信息是开展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信息,是搞好人口计生规划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及随后系列配套法规规章颁布以来,婚姻登记制度实行了以人为本的重大改革,由需要户籍地或单位出具证明并强制婚检,改为集中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并自愿婚检.这给村级计生专干采集结婚信息带来了一定难度.为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邗江区人口计生委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协助下,积极探索,采用对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软件添加补丁程序、进行数据格式转换的方法,基本实现了区内婚姻登记信息采集的自动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结婚规则中有早婚、姑舅表婚的习俗和按民族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传统,这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时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更为严重的是,生育前不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在家中生产,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到孩子上户口时,一些父母为避免因早婚、早育或超生被计生部门罚款而将孩子的年...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规定为同居关系,不认为此种男女两性关系为婚姻,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重婚标准的认定不一致,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严重混乱。究其原因,是对婚姻这一原始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只有回归婚姻的社会性,将婚姻看作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才能合理界定婚姻和重婚标准。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无关。只要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   

12.
依行政程序处理瑕疵结婚登记,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充分考虑裁判对实体结果的影响,除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外,其他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做出宣告,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对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继续维持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婚姻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变化,从伦理关系演变为法律关系,婚姻在现代社会仍然是重要的法律关系。研究婚姻问题需要从婚姻法律学涵义入手,厘清学界一些争议,明确法律婚姻的几个要素:两性结合,自愿前提,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合法结合的社会性。婚姻在法律社会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这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15.
中越边境苗族跨国婚姻目前在边境区域范围内广泛存在,因婚姻双方未在中方民政部门登记,故被称为“跨境非法婚姻”。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对这一现象有较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跨国婚姻的成因、跨国婚姻引发的户口、家庭、子女、认同、社会治安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等三大方面。”[1]夫妻双方是家庭中的主体,本文从夫妻自我“主位”的角度来探讨跨国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包括婚姻缔结过程、跨境婚姻的独特性和未来走向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周礼.地官.媒氏》所载是目前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婚姻立法,从婚姻年龄、登记管理、促婚政策、聘礼数额、以及婚姻诉讼等五个方面对婚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与后世婚姻法律相比,虽然还有很多细节不够周全,但可以说从整体框架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立法的基础。其他先秦文献都无法与之相比。近二三十年来出土的简牍资料证明,《媒氏》所载基本上属于战国时期的婚姻法规。  相似文献   

17.
定期婚姻契约是婚姻自由的体现,符合私法自治理念,因其能缓解大龄男女滞婚及非婚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社会问题,减少离婚诉讼,节约司法成本而具有存在价值。但同时,推进定期婚姻须解决好婚姻登记的变革、社会低生育率的压力、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子女利益保护和婚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定期婚姻契约能够促进契约伦理和家庭伦理的一致,是制定或补充婚姻法律的新思考。  相似文献   

18.
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重要制度,甚至可以说它是婚姻法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婚姻登记制度应服从一夫一妻制度,当登记制度与一夫一妻制度发生冲突的时候.宁可牺牲登记制度也应维护一夫一妻制度。婚姻的效力与重婚的构成要件无关,违反“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更多配偶”的规则.就是重婚。我国现有婚姻法过分强调登记,否认非婚同居的违法性,背离了一夫一妻制度的精神.其危害将可能导致否定整个婚姻制度存在的价值,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后果。不容否认,一夫一妻被架空是婚姻法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而坚持一夫一妻、禁止各种形式的重婚是婚姻法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相似文献   

19.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introduce a system of annual indices of the risks of marriage and remarriage and to use the system to display such marriage risks for Swedish women over the years since 1971. Our indices are produced by applying indirect standardization to register data. The propensity to marry decreased considerably during the 1970s and it has continued to decrease also during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80s 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1990s. The decrease in marriage risks is mostly due to a decreased propensity to marry among never-married women with no children. The decrease is not so strong for never-married women with children and for divorced women. A sharp, but only temporary, deviation from the general pattern of Swedish marriage-risk trends occurred in 1989, when the number of marriages formed increased dramatically in response to the near-abolition of the public widow's pensions for women who were not married at the beginning of 19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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