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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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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英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1720年《泡沫法案》颁布之后,英国对成立合股公司一直奉行特许主义,这一做法虽然抑制了合股公司的发展,但同时也推动了“合股社团”“信托合股公司”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也有了初步的实践。从1825年《泡沫废止法》至1844年《合股公司法》,合股公司的成立实现了从特许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转变。19世纪中期,铁路行业的危机促使英国民众普遍接受了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通过185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和1856年《合股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正式进入英国的立法实践,现代英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最终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2.
论清末商会对华洋商事纠纷的司法参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晓荣 《学术探索》2006,2(1):107-111
清末商会成立之后,即积极参预了对华洋商事纠纷的解决。它们或直接出面理处华洋商事纠纷,或通过在官府的要求下参加调解、为华洋商事诉讼案件的判决提供意见、代替商人申诉等途径,与官方系统形成有益的互动。商会解决华洋商事纠纷的实践活动,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并保护华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刺激当时商界的立法自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中国传统商业行会作为晚清重要的商人组织,在排解华洋商事纠纷方面,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当时商业行会一方面积极预防和调处华洋商事纠纷,并在华洋商事诉讼中极力维护行内华商权益;另一方面为谋求纠纷之妥善解决,亦频频倡导对洋商的"停交"抵制活动。这种以不合作形式存在的联合抵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成为商业行会主导的华洋商事纠纷另类解决模式。综观商业行会参与解决华洋商事纠纷的实践活动,可以发现其实际上是中国固有的商事习惯法在晚清中西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承袭和延伸。  相似文献   

4.
17世纪晚期至19世纪初,英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公司制度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短时间内,英国出现了合股公司热,一大批合股公司纷纷创立,股票市场随之走向繁荣。南海公司为支撑公司股价持续上涨,避免其他新设合股公司在股票市场吸纳资金;国家则为了维持不断增加的战争开支,不得不发行国债并倚重南海公司等大型特许公司来处理国债,因此允许南海公司实施债转股计划并由议会在1720年通过了《泡沫法案》。该法案颁布实施以后,金融市场受到冲击,人们对南海公司高企的股价产生疑虑并逐渐失去信心,最终由于“南海泡沫”破灭,一大批公司随之倒闭。这一法案与其他相关法案以及诸多重商主义政策措施一起,成为后来设立合股公司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英国合股公司的发展。在工业革命过程中,英国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手段绕过法律和政策障碍进行融资并在公司制度上有所创新。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接近完成,1825年《泡沫法案》被废除,金融市场发展和公司制度变迁进入了新阶段。  相似文献   

5.
蔡晓荣  孙宝根 《天府新论》2006,1(6):117-120
鸦片战争前的中外"行欠"纠纷主要产生于以下两个原因贸易中议价的不合理及货物的赊卖活动;洋商对行商的高利放贷.清政府在处理"行欠"纠纷时,混普通涉外民商纠纷为政府外交事务,加之中国缺乏解决涉外民商纠纷的法律制度安排,使得"行欠"纠纷无法在当时的法律体系内得到解决;而英商和英国政府在交涉中的策略选择,也使得"行欠"一步步演成了两国之间的国际交涉.  相似文献   

6.
华洋商事纠纷与晚清商事习惯法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晚清时期,由于西商东渐,华洋商事纠纷因之迭起,而由此导致的中西方商事习惯法冲突也日益凸显.因为各种原因,在中西方司法机构裁决华洋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西方的商事习惯法在无形中取得了某种适用的"优越性".中国固有的商事习惯法因之倍受冲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嬗递.而这一切又在一定意义上彰显着中国近代商事法律在早期形塑过程中的一种独特趋向.  相似文献   

7.
晚清时期的涉外商标侵权纠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甲午战争之后,随着中外贸易的进一步拓展及洋商在华企业的开办,华商和洋商之间的商标纠纷问题逐渐彰显,并成为清末华洋交涉的焦点之一。这些形态各异的商标侵权纠葛,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当时中国商标立法和商标保护在制度层面的缺失,以及民间商贸系统商标观念之淡漠,但在深层次却是当时西方商人冀图藉商标问题压迫中国民族企业和垄断中国市场的一种表征。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早期的商标立法活动,并对近代中国民间形成商标法制观念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8.
交涉与合意:论诉讼的本质——一种诉讼法哲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以社会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因而,诉讼体现了社会主体面临纠纷时寻求解纷的意志要求,以社会主体意志性为最本质特征。诉讼的本质就是社会主体为了解决纠纷而进行的交涉与最终达成的合意。诉讼中的私力因素逐渐走向前台,与公力因素之间形成内容与框架的关系;不仅诉讼和解而且判决也蕴含着交涉与合意的契机,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处于更核心的地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和制度设计也呈现出向着交涉与合意的诉讼本质不断回归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围绕着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的问题来思考行政改革的方案。韦伯所概括的现代“形式合理性”官僚制本身,就是一个通过集权体制的确立来限制行政人员自主性的行政体系。要求对现代官僚制进行改革的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也基本上属于主张谋求对限制行政人员自主性模式进行改造的理论,特别是公共选择学派,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政府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也无非是要以另一种方式来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70年代后期以来,各国行政改革在实践上的表现,也集中在限制行政人员自主性方法的探索上。实际上,通过对人的本质的分析,可以发现,以往限制行政人员自主性的理论视角都是错误的。人并不是仅有“经济人”的特性,更不能用“经济人”的概念来概括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人,“经济人”不是人的一般特性,而是人的具体特性。  相似文献   

10.
根据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关、中日商约规定,清政府于1904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各国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但各国表示不满意,向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断提出交涉,要求修改.1923年5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颁行<商标法>,各国起初仍不满意,经过与民国政府多次交涉,各方均做出一定让步,至1926年底各国最终承认<商标法>.中国<商标法>的颁行是中国与列强长达20余年的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其中也交织着列强各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列强各国承认<商标法>,使中国政府对中外商人的商标进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便于解决各国之间和中外之间的商标纠纷,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的产生及其司法实践,不仅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时也在维护中国司法主权上迈出了新的步伐.一方面,它促使华洋诉讼纳入了相对“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解决渠道,同时,也改变了涉讼华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处境,为其提供了更加公正合理的诉讼渠道;另一方面,它迫使外人基本放弃了“既审权”,从而对领事裁判权在司法实践层面形成了局部冲击和动摇.其影响可谓重大深远,不容低估.  相似文献   

12.
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蕴涵。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经历了从一度过热到渐渐趋冷,然后又走向重兴的“U”字形过程。在这中间有许多可以认真总结的经验,也有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但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大势来讲,调解,即ADR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接受。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字面意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其内容实质意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和摸索ADR的实践经验,原则是既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地位,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法治的轨道。当前,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法理层面,诉讼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各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深化着人们的认识。应当说,理论探讨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同样也会推动理论的发展,这或许正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3.
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CEPA协议本身、协议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协议与两地原有法律的比较着手 ,明确协议对于“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形式标准以及如此规定的用意和目的 ,并通过法理分析 ,探讨国际条约与协议、两地原有法律与协议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和解决 ,期望在实际中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CEPA在促进两地经贸联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蕴涵。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经历了从一度过热到渐渐趋冷,然后又走向重兴的“U”字形过程。在这中间有许多可以认真总结的经验,也有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但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大势来讲,调解,即ADR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接受。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字面意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其内容实质意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和摸索ADR的实践经验,原则是既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地位,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法治的轨道。当前,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法理层面,诉讼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各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深化着人们的认识。应当说,理论探讨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同样也会推动理论的发展,这或许正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从巴黎和会通过外交途径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尝试开始 ,到华盛顿会议 ,再到与各国的修约谈判 ,直至中英新约签署 ,顾维钧是惟一参与整个废约交涉过程的外交官。作为一名弱国外交代表 ,顾维钧领导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上拒签对德和约开辟了中国自主外交的先例。之后的华盛顿会议上 ,他吸收了巴黎和会的经验教训 ,一改过去一揽子提出的办法 ,更注重于基本原则的创树 ,为具体问题的讨论与解决首先奠定法理基础 ,并使整个交涉立于主动地位。这显示了顾维钧杰出的外交智慧和重视国际法应用的外交特点。之后继续开展的中苏、中比修约等一系列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外交活动更集中体现了顾维钧法律废约和外交自主的思想。顾维钧是经由外交途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首创者 ,是在这一历史进程的初期阶段的一位主要开拓者。不平等条约废除 ,中国主权意义上的外交乃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16.
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愉 《河北学刊》2006,26(6):173-176
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蕴涵。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经历了从一度过热到渐渐趋冷,然后又走向重兴的“U”字形过程。在这中间有许多可以认真总结的经验,也有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但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大势来讲,调解,即ADR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接受。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字面意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其内容实质意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和摸索ADR的实践经验,原则是既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地位,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法治的轨道。当前,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法理层面,诉讼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各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深化着人们的认识。应当说,理论探讨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同样也会推动理论的发展,这或许正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7.
诉讼调解与法治理念的悖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蕴涵。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经历了从一度过热到渐渐趋冷,然后又走向重兴的“U”字形过程。在这中间有许多可以认真总结的经验,也有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但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大势来讲,调解,即ADR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接受。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字面意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其内容实质意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和摸索ADR的实践经验,原则是既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地位,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法治的轨道。当前,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法理层面,诉讼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各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深化着人们的认识。应当说,理论探讨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同样也会推动理论的发展,这或许正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再交涉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确有引入再交涉制度的必要性与实践基础。再交涉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单方义务、行为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应区分再交涉义务与诚信磋商义务,前者仅包括开启交涉的义务。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仅为合同调整权限的限制或变更,交涉过程中一方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9.
中俄伊犁谈判是曾纪泽外交生涯中的显赫一笔,对于曾纪泽的交涉和部分权利的挽回,学界中人大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近几年,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曾纪泽在“重界轻商”思想下对俄国陆路通商特权的让步给近代中国西、北边疆造成了很大损害。然而,从当时的情况出发,要求曾纪泽在伊犁交涉中“商界并重”看似对中国主权有利,实则难以达到。清政府在中俄陆路通商交涉中的节节失利,事实上是晚清政府边疆危机在经济上的表现,不能因此而苛责曾纪泽的修约交涉。  相似文献   

20.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在日本帝国主义妄图迅速灭亡中国的威胁和全国人民抗日浪潮的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进行抵御,并通过外交途径以局部的退让,谋取就地解决;另一方面对列强各国寄予了很大希望,幻想他们出面制止日本侵华。蒋介石先后接见了英、美、德、法、意等国驻华使节,要求各国“主持公道”,特别指出“美国向来主张和平与人道主义”,“现在局势只有各关系国尤其美、英二国之合作,可挽危机”①。然而,此时美、英政府仍然继续执行其所谓“不干涉”政策。在此形式下,南京国民政府于9月13日正式向国际联盟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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