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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方面,其实现有赖于金融数据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客户之间的资源配置。在对个体客户金融信息坚持 “告知与许可”使用原则的同时,对海量客户的金融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权利的基础上承认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权,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数据使用“授权制”下巨大的交易成本和监管费用,激发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实现与金融安全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组织形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压制创新、损害社会福利、破坏竞争秩序等负面影响。为此,特提出相应的监管思路:加强政府监管,塑造良好"政府市场"关系;坚持创新导向,激活平台经济创新活力;加强数据监管,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加强经济学分析,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借鉴国外经验,推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李军林  陆树檀  路嘉明 《学术研究》2023,(11):81-89+177
数据流通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数据价值释放的重要途径,但数据交易面临的隐私泄露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阻碍了数据流通。随着技术进步,隐私计算有效解决了数据交易中的隐私问题,使得数据要素交易实现“可用不可见”,数据所有权交易转变为使用权交易。基于数据要素的两权分离,从减少数据交易信息不对称程度的角度分析发现,数据要素市场细分能够改善交易的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形成区域与行业间网格化的数据交易市场结构,并通过促进数据市场有效分工、减少交易成本、循序渐进形成市场化定价等方式来实现交易双方的帕累托改进,促进数据交易。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拓展数据流通途径,促进数据要素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充分利用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助力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4.
基于我国数据保护和利用不足的现实问题、产权制度对资源利用的正反两面影响,以及数据相关政策导向,我国应将统筹数据保护和利用作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目标。“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通过数据权利束分割实现“权能分离”,基于数据产业链、供应链运行需求,对“三权”进行模块化整合和结构性分置,正是遵循了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运行逻辑。为进一步推动数据“三权”分置有效运行,首先,须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理念和原则,建立动态赋权与限权结合的确权机制,以及严格授权与附条件默认授权结合的授权机制;其次,在分别完善场内和场外数据流通交易规范的基础上,还需推动场内外数据交易规范及标准的互联、互验、互认;最后,建立分类分级数据信息安全机制,构建多法协同的数据财产安全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借助法律规范推进数据平台市场行为合规是必然选择。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合规路径更符合数据平台自身的特征、法律的明确要求以及“守门人”的职责,所以该路径应当成为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可或缺的构成。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的落实,在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些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灵、归责原则的偏离以及责任承担的过度延伸。因此,在保持法律监管与适度介入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辅以均衡的责任分配方案,加快风险管理从意识到义务的转换,拉齐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还应推进通用标准的法律转化,满足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技术基准的法治诉求。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金融数据跨境开展必要规制已成趋势,有此内在业务需求的金融企业亟须加强合规应对。基于合规的多重内涵,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应被建构为一个三维面向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一,法制立法是前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本质即安全与自由的利益平衡,现行立法中金融企业与金融数据的关系错位却导致利益失衡,通过回归立足金融数据本位立场的金融企业合规中心视角方能实现利益再平衡。其二,内部合规是核心,既要贯彻预防性规制理念赋予金融企业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实现自治的法治化,构筑起立基全周期保护义务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又要完善“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三环耦合,在框架性原则下促进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其三,行政监管是保障,为因应多头监管困境、金融科技挑战与合规动力不足现状,须由统一监管主体创新监管科技、建立多重合规激励。面对实定法依据缺位和未知动态风险,可引入监管沙盒为上述构想落地提供容错纠错的试验机制。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成为全球竞争的关键资源,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应兼顾数据要素的发展与安全,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为首要目标,不断提升市场发展水平。文章结合数字生态理论,把数据要素市场视作有机整体,将数据要素市场治理嵌入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之中,提出“保安全、重发展、促创新”的治理原则,进而从市场的制度环境、流通机制和发展活力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张墨洋 《天府新论》2024,(2):120-129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证券公司数据出境活动愈发频繁。但实践中,我国证券公司数据出境面临着重要数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耗时较长、个人信息出境缺乏豁免机制等困境。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出境监管存在事前监管压力过大、缺乏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行业数据分级分类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责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行业数据分级分类建设、完善细化数据出境监管规则指引文件、明确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数据出境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加强对数据出境的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探索“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安排。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路文成  魏建  贺新宇 《江海学刊》2022,(1):91-97+255
OECD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因缺乏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支撑造成了数据红利分配不均、数据流通壁垒等问题。数据要素确权是强化数据保护和设立“数据税”的前提,据此赋予消费者和政府部分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符合公平性原则,消费者和政府应是数据要素所有者群体中的一员。“数据税”是实现消费者和政府出让数据使用权而应得的“数据租”,以“资源税”定性“数据税”也准确彰显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以数据要素为征税对象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监管,以数据要素规模为税基的从量税设计可以解决数字服务税的税收转嫁、双重征税等缺陷。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13.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要求。网络平台在采集具有人格利益数据过程中的过度索权、对具有人格利益数据的不当使用与管理,以及放任第三人侵犯公民数据人格利益等属于典型的违反平台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行为。为强化并具体落实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宜将该义务二分为抑制型义务与防御型义务,前者强调网络平台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数据人格权,后者要求网络平台为公民数据人格权的实现提供优质的环境。  相似文献   

14.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在价值定内容、方针和原则、规律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这种重大的理论创新突出表现在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进行了创新性定位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创新性地概括着“邓小平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科学精神教育”和“道德建设”四个方面;把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创新性地总结省“七个必须”;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进行了八个方面的创新性探索。  相似文献   

15.
江玉荣 《学术界》2013,(1):205-214,287
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可分为数量限制监管和审慎人规则两种模式,审慎人规则从总体上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许多实行严格数量限制监管的国家正逐步过渡到审慎人规则,并引入风险导向监管措施,同时审慎人标准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对养老基金投资比例和资产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但随着我国更大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适度地放开数量限制、逐步引入审慎人规则模式.  相似文献   

16.
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可能具有反竞争效应,然而在芝加哥学派“假阳性错误”成本大于“假阴性错误”成本的理论观点以及反垄断监管困境的双重影响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长期采取宽容的态度。但是芝加哥学派的错误成本理论在应用于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时存在局限性。频繁实施的初创企业并购非但不会导致超大型平台走向自毁,反将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抬高市场进入壁垒。即便市场经历漫长期间之后最终完成了自我纠正,规制不足所造成的“假阴性错误”成本也会十分高昂,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行业创新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均会受到长期不利影响。因此,在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加大监管力度,应当成为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取向。基于这一取向,未来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思路需要进行以下调整:以初创企业市值、用户规模、流量规模等补正并购的既有申报标准;确立契合平台经济特点的竞争损害分析框架;针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不同效应建立宽严相济的法律制度;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加广泛的证据收集权,强化参与并购经营者的证明责任,并通过结合这二者的方式来化解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取监管信息上的...  相似文献   

17.
工业4.0时代见证着物联网经济的高度发展,制造商作为数据生产者控制着大量数据。实践中我国企业间的数据流通大多通过直接协商或者交易中介的方式进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释放数据潜能、增加数据流通、提高数据再利用、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说,有必要赋予享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访问数据持有者所实际控制的数据集的权利。相较于绝对化的数据生产者权,数据访问权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等所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最佳方案。当前,数据访问权规则已被适用于典型的三种场景中,即对共同生成的数据集的个别访问,售后市场或补充服务中第三方对数据集的聚合访问,为创新目的而进行的数据访问。但从具体适用情况分析可知,一般数据访问权与行业数据访问权均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从数据治理的整体视角构建数据访问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与扩展,经历了媒介主权到网络主权再到数据主权的三重嬗变,承载着防御黑客攻击和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暗含着对抗数据霸权主义和争抢国际话语权的大国博弈,还包括挖掘数据资源中蕴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价值等内容。后棱镜时代的国家安全焦虑和跨国数据流动的客观必要性,需要构建风险预防与价值挖掘并行的规范制度,在重点防范核心数据资源泄露的同时,鼓励非核心数据的自由流通,形成数据本地化存储制度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增强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消解数据霸权主义和重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9.
数据不对称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应运而生。从数据不对称的症候出发,探究其中的套利缝隙,主要呈现监管套利,机构、平台套利和用户套利三种表征。然而,监管法律静态与金融数据的日新月异、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中心化监管与金融主体泛化成为了激化数据不对称的主要矛盾。在金融科技与金融数据监管发展的共振过程中,要通过树立监管原则和目标的底线思维进行法规更新,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协同监管,构建时空统合的全方位多维监管体系,建立横纵交织的金融数据共享披露制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从而弥合金融数据不对称中的套利缝隙。  相似文献   

20.
另类交易系统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另类交易系统是证券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的产物,它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依据特定交易规则,无中介、自动汇聚和撮合众多投资者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电子交易系统,属于场外交易场所的范畴。另类交易系统区别于传统交易所的特征,在于其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交易流程无中介性和高效性,交易规则的非任意性,交易系统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与美欧相比,我国亦具备建立另类交易系统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当鼓励另类交易系统的建立与发展,并从监管目标和基本原则、监管模式与审慎要求等方面着手,科学构建我国的另类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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