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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展给人的主体性带来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思维领域,ChatGPT表现出超强的“类人智能”;在技术领域,智能机器开始替代人类从事技术性工作,造成主客体颠倒;在平台消费领域,智能机器助力人类借助资本对人进行宰制。即便如此,人工智能并不会造成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因为人工智能不具有建构社会关系的能力、不具有感性思维,人工智能系统正常运转无法离开人的参与。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是人的机体的延伸,是人类实践手段的外化,其被人类运用并对物质世界进行探索和改造,是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起到解放作用的一种工具。而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可以自主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人才是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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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追溯意识的发生之源,能有效地破译人类的形成、社会的产生等等一系列司芬克斯之谜。基于此,意识的发生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哲学、社会学、心理学、脑科学等等众多学科的浓厚兴趣。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意识现象进行了探讨和说明。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们研究的视域大都聚焦和局限于意识的生理机制,即对人脑和意识的关系进行考察上,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又是显然不够的。这是因为,意识虽然是人脑的机能,但并非是人脑的本能。人脑虽然是意识活动的物质基础,但脑的活动本身又依赖于人同外部世界的相互作用,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氛围。意识在本质上是社会的,是一定的社会文化在人脑中的内化或精神化,是社会文化熏陶、感染和影响的产物。离开一定的社会文化,从人脑中自行产生“纯意识”或“纯思维”是不可能的。从生理机制上看,意识的发生离不开自然的乳汁;从社会文化机制上看,意识的发生离不开社会文化的乳汁。因此,如果只是或满足于从意识的生理机制方面说明意识的发生,就会导致和费尔巴哈一样的结果:“沉溺于毫无结果的和来回兜圈子的关于思维和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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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艺术作为一种由人工智能遵照算法程序而创造出的全新艺术形态,在“作者”的意识与创作意图、“作品”的创造性与创造本质、“理解”的语言与意义等三个方面体现出与人类艺术不同的阐释学特征。大体来讲,AI艺术的“作者”意识是一种拟人脑意识的双向信息反馈机制,它使得“作者”创作的“机心”趋同于“文心”,并萌生与“文心”相应的创作“意图”。AI艺术的“作品”创造性是智能程序基于原始素材与目标意图的比较修正而实现“藏艺于器”“藏礼于器”的表征,它基于信息的渲染匹配与设定目标的不完全吻合性而创造出出乎意料的形式与内容。AI艺术“理解”中的语言与意义,则潜在于算法系统的三重生成逻辑中,即对算法“指令”作“说明”、对语言“程序”作“解释”、对AI艺术一切内在要素作基于“说明”之上的“解释”。AI艺术的意义总体上源于一种客观化的主观阐释,其意义诞生于对语言符码的“指令说明—程序解释—意义赋予”循环阐释,并与人类如何在全新生存语境下重新定义经典艺术的相关概念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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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意识——这朵"地球上的最美的花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2页)开放以来,人们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它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意识?目前人们对它的说明还只是停留在"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这一定义上.按照这一定义,就有许多东西既无法纳入物质范畴,也难以划归意识范畴.比如书本、雕塑等凝结着人类的精神创造,物化了的精神产品,说它们是物质吧,显然不具备物质的特性.因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的客观实在,而书本、塑雕等精神产品则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不能先于人的意识而存在,没有人也就没有精神产品.说它们是意识吧,又同目前的意识定义相龃龉.因为目前的意识定义只规定了意识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是一种观念、认识、映象.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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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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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认知强调人的身体本身是认知活动的基础,受这一立场启发,人工智能的研究不再囿于模拟大脑的计算-表征框架而有了具身化转向。具身的人工智能体是否可能,成为一个新的问题。从“具身”的视角看,须首先消除心、身二元论思维,从而彻底摆脱传统人工智能采用的计算-表征思路,以及将人类心灵和身体视为心灵和身体的唯一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身体”不是一种与“心灵”对立的实体,身体的“具身性”在于它自身负载着能够有效应对环境的机制,从而本身是认知活动的基础或一个环节。在此意义上,以应对世界的活动为模型的人工智能体可能具身化,从而“在-世界中-存在”,此时,“人工智能的身体=人类创造的身体形式≠人类的身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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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意识是意识的一种。人的意识不应被定义为"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而应修改为人脑的信息性活动。而信息可界定为存在者显现的媒介。人脑的信息活动不仅有"反映",还包括感想、反思和想象,四者都是人脑的机能。含有价值信息的意识可谓价值意识,在意识的四种形式中,除"反映"不是价值意识之外,后三者都会是价值意识。其中,"感想"是价值意识的必然形式,"反思"和"想象"则是价值意识的可能形式。因"感想"有理性与非理性之分,所以价值意识也有理性价值意识与非理性价值意识之分。非理性价值意识包括欲望、情感、意志和价值直觉,理性价值意识包括价值知识、价值观念、价值理想和价值智慧。这些形态的价值意识,都对人的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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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艺创造意识是人类思想意识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人类进行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等创造性劳动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作为人脑的机能、属性的意识,是一种结构特殊、精密度、灵敏度极高的“物质”因子,是人的主体世界所特有的对客体世界的不同形态的映象。但是,各种类型的意识形态对其相应的多种物质形态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不断创造物质世界。所以,列宁指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人之所以能够创造客观世界,在于人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意识指导着自己的各种言行,有意图、有方向和有预见地力求实现始初所设计的创造目的。人的创造意识就是人在客体物质及社会活动的激活以后,在处理相应事件的对策时,无论采取直接反应的步骤,或是选择符号表述的步骤,都是以由不同个体的文化素质(广义的)所形成的不同思维、心态与言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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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37-49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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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AI)的惊人进步,AI是否具有意识以及如何构建有意识的AI系统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公众的关注。要回答这类问题,我们仍然需要或者必须从意识理论中去寻找灵感和答案。立足AI意识问题的当前背景,我们考察了加扎尼加在《意识本能:揭秘脑是如何形成心智的》中提出的意识学说。透过脑异常这个窗口,加扎尼加得到了意识现象学的两个重要论断:意识与体验内容不同并且是可以分开的;意识首先是一种感受。为此,他提出了一个关于意识神经机制的模块—层级架构的主张,并用“开水冒泡”隐喻来形象地说明他的意识观。根据这一思路,构建有意识的AI系统需要我们在底层逻辑上辨明“意识”与“智能”的差异和关系,否则,我们就会在AI系统是否有意识以及AI是否会造成对人类的生存性威胁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上产生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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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议题,也是关于人工智能其他讨论的前提性问题。历史上关于意识的讨论很多,我们目前能够得到意识的两个确切定义:第一是主观体验,第二是信息。当我们探究机器意识时,生物自然主义从内在体验的角度去论证机器意识不存在,而技术乐观主义则将意识体验归于计算,以此来说明机器意识的存在。不过,即便是在超人类主义视域下,也没有科学的论证方法能够证明机器意识的真实存在性。我们只能发现,人工智能拥有意识仅可以算作是一个文学性的想象性命题,而人工智能意识问题的重点应该是一个实践性命题,即去探索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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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论世界观源于人类主体意识的确立,也是人类精神需求的内在倾向.但二元论所确立的心身对立的世界图景使得意识或者以一种独立的形态存在,或被完全否定而消失于无形.具身现象学通过考察“行为”的性质而揭示出的心身同一论,不仅超越了二元论及其结果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元论,而且代表了一种以有机生命为着眼点的意识研究的趋势.从二元论到具身概念兴起的过程,是人们对意识范畴的否定之否定的重构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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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意识和问题化意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应该和可以把包括当代西方哲学、美学和文艺美学在内的一切有益于自己发展的成果吸收过来 ,通过对它们的辩证否定来不断丰富和拓展自己的理论视野。这一理论品格 ,一以贯之地体现在其方法论意识和问题化意识上。其理论界说应该是丰富多彩的 ,又应该是以时代精神为灵魂的多样统一的结构整体。其以往的研究和创新 ,还停留在某一层面或某一部分上 ,没有把部分和整体、分析和综合、运动和静止辩证统一起来。目前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 :一是在揭示人与文学艺术的关系上 ,试图创造一种超时空的、永恒不变的人类共同的“文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二是在文学艺术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 ,试图找到一种超然独立的“纯艺术”和“纯学术”学科学术本位。其根源在于脱离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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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未来有很多设想,其中有两种设想很具有代表性。所谓“慈爱的机器”是一种技术乌托邦式的未来幻想,一种仁慈的技术统治维护着全面的和谐。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交际的工具”,对未来的想象也勾勒出了一个平衡的社会,但它颠倒了(前一种设想)影响的顺序:一个交际性的社会为交际行为塑造了相关的技术。但事实是,没有任何一个程序能够满足为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普遍规则。人类不需要担心人工智能会变成一个邪恶的还是仁慈的东西,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原则上不具备邪恶和仁慈的能力。但人工智能可以侵入人类的自主性,以致达到一种无法容忍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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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人类的一种思维活动或思维活动的结果,类似于意识。在今人看来,意识是抽象精神思维活动的结果。中国古人却不是这么看。在古代儒家看来,意产生于心、产生于志。意是心意、志意。而古代的心指气质之心,志也是气质活动。因此,由心、志所产生的意也是一种气质活动。也就是说,思维是气质活动。意识是气质活动的结果。这便是古代儒家意识产生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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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圈理论”是由苏联学者提出的一种关于当代人与自然关系互相协调、共同进化的理论。“智力圈理论”的哲学宗旨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为了提醒人类认清自己在全球时代的责任,应当倡导一种“全生态意识”。 作为一种哲学观念的生态意识早已有之,而高度发达的生态意识——“全生态意识”的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