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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青春男女生.妙语》2007,(1)
从前,有一个爱说老实话的人,什么事情他都照实说,所以,他不管到哪儿,总是被人赶走。这样,他变得一贫如洗,简直无处栖身。最后,他来到一座修道院,指望着能被收容进去。修道院长见过他以后,问他从哪儿来,到这儿来干什么,为什么穷到这种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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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4,(2):75-76
因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受到国家和人民的谴责和痛恨属于人们的正常反应,对此本无可非议,但是就因为其罪孽深重就要剥夺其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在倡导人权的法治国家里未免觉得十分可笑。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死刑犯尽管在刑事法律里有其特殊的身份,但是除此之外他还具有一个公民的身份,还是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既然死刑犯还是一个人,那就享有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死刑犯行前会见权作为一项人权,理应得到保护,是在倡导人权的法治社会里不能够加以忽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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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美华 《青春男女生.妙语》2010,(9):34-34
司马光曾经住在洛阳编纂《资治通鉴》。有一天,司马光叫来老仆吕直,让他把自己骑了多年的老马牵到集市上卖掉。司马光叮嘱老仆吕直道:“你一定要告诉买主,这匹马毛色纯正,身高体壮,性情温顺,力气很大,就是夏季有肺病,请他一定要注意。这话必须告诉人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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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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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广告公司 招聘业务员,张明、王平和晓东一 起去应聘。老总颇为和蔼地跟大伙 介绍了一些公司情况后,马上安排 了一项任务--上街去发宣传单, 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 张明来到指定的街道,选择了 一个人流比较集中的路口发放起 来。人们一个个从他身边走过,来 一个他就递上去一张。有的人微笑 着接了去,更多的人看都不看一眼 就冷漠地走了过去,还有的人只是 象征性地接过,在一个转身的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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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权 《青春男女生.妙语》2010,(11):39-39
被称为“法国大革命第一人”的卢梭写《忏悔录》开宗明义讲清楚,因为他要做~件从来没有人做过的事,他要彻底诚实地表白自己、记录自己,原原本本将自己一生做过的事写出来,即使其中有许多别人认为不妥、尴尬甚至羞耻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