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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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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对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赋予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念无法兼容双重所有权,这成了信托法移植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信托法则对其归属尚无谈及,不利于受益人、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的保护。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益人。  相似文献   

2.
对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赋予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念无法兼容双重所有权,这成了信托法移植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信托法则对其归属尚无谈及,不利于受益人、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的保护。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益人。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颁布信托法以来,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中的信托危机始终存在。本文比较两大法系有关信托制度的理论研究,分析信托的本质属性,得出的结论是通过对现有民法原则和物权制度的解释和改造,能够建构适合大陆法传统的信托制度。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在自益信托中,受益人亦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享有所有权,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的所有权以及对委托人的代理权。   相似文献   

4.
作为财团的信托——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概念与功能两个层面来研究信托制度,可以认为信托的法律性质是独立的目的财团。对英美法、混合法和东亚大陆法系地区的比较法考察表明,普遍接受的信托“双重所有权”是对概念的误读。法律虽然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名下,但不否认信托财团的独立性,理论上必须认真对待信托是否享有法人地位的观点。信托作为独立的财团,可以自由设定目的,这是当前信托被广泛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基础。商业实践的发展将促进对信托法律性质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权能分割:论我国《信托法》之信托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上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财产权制度的冲突引发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争议。我国《信托法》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信托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是在借鉴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理论基础上,对信托制度进行的诠释与创新。  相似文献   

6.
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极大的不同的,而具体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然而,在严格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中,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自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这造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法方面的困难。应建立不动摇民法物权基础的信托法所有权,民法上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属民法物权范畴,在信托法上可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相似文献   

7.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管理、处分该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由于中国财产权制度沿袭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的理念,加之相关制度设计不健全,信托财产权归属处于不明状态,淡化了信托财产作为物权制度的属性,损害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扰乱了信托法律体系内部设置。为促进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促使信托目的的有效实现,有必要在信托概念上体现信托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同时引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之精神,即双重所有权,以有效保护信托关系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8.
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  相似文献   

9.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共有权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采取“双重所有权”模式,这在其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是适宜的;而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无法兼容这种所有权模式,信托财产归属问题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完善信托制度必须解决的理论难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一员,也不例外。在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框架下,应构建信托财产共有权制度,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这也是我国信托立法的唯一选择。这一制度选择不仅在应然层面具有保障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其他相关学说所不具备的诸多价值,而且在实然层面也与我国固有的物权理论相衔接,具备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信托起源于英国,对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互动的双重法律体系有强烈的依赖。与大陆法系相比,双重法律体系又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现象。因此,大陆法传统国家移植信托需要先行解决一系列问题。由于立法时没有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所遇到的问题在我国信托法中都体现了出来,并直接影响到信托法的适用。而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还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因此,本文以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为研究对象,从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的规定发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成功引进信托的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最后以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启发,重构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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