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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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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存在其理论依据。消费者不仅是市场个体 ,同时也是消费者群体的“代表” ,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 ,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消费者“代表”身份的行使。知假买假行为存在双面效益 ,必须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使其更加规范化 ,尽量减少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2.
知假买假的双倍赔偿这种理性的“残缺美”是可取的,法律的最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应用而不是束之高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而法制和信用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从方方面面入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知假买假者在打假中谋利的同时也促进了法制的发展和诚信的建设。  相似文献   

3.
鲍峰 《江淮论坛》2007,(5):56-60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明确界定消费者的身份,即“谁是消费者”或“谁不是消费者”。本文主要讨论消费者概念的构成要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理解,顾客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知假买假者可否享有消费者权益,精患者应否纳入消费者范畴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时可以对诸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并受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消费者协会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不应当以行政罚款规定为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论上也不宜创设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宜优先考虑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及《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修改,以食品营养标签标示错误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也愈发增多。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存有不同理解,导致产生不同判决。针对营养标签类案件,首先,应将“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限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次,经营者主观状态之界定可结合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结果予以综合判断,且应认定营养标签检测报告属于进货查验义务的审查范围;再次,明确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均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且惩罚性赔偿之适用不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必要条件;最后,在适用但书条款时应注意区分营养标签标示错误的类型,实质性内容标示错误不宜认定为一般标签瑕疵,不得阻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一方面国家倡导推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诉面临着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与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其应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供请求权基础,但从长期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检察机关需针对食品安全案件采取针对性的证据准备。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处置上,可采取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账户"的方式,促进惩罚性赔偿金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7.
徐广兵 《理论界》2011,(7):64-66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所界定"消费者"在概念上存在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社会功能角度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医患关系"中的"患者"等典型案件中的消费者概念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借鉴各国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完善消费者概念提出了一些治理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2.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15.
董淳锷 《社会科学》2023,(9):165-180
随着立法的完善,旨在规制经营者欺诈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法律规则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规则之间必然逻辑自洽或者立法目的可以自动实现,不意味着涉及经营者欺诈的诉讼纠纷已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也不意味着有关经营者欺诈的争议问题已得到充分的法理阐释。为准确适用法律,应以体系化思维全面梳理涉及经营者行为规制的规则、涉及经营者欺诈构成要件的规则以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区分经营者欺诈、产品缺陷的经营者侵权与特定领域的经营者恶意违约三种行为的异同,厘清经营者欺诈与惩罚性赔偿的逻辑关系,明确经营者欺诈各项构成要件的法律内涵及判定标准,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因沿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的赔偿逻辑,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呈现出追求完全赔偿、舍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等特征。适用该原则会使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困境,如易导致过高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不能发挥惩罚功能以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应从生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出发,除了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生态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效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符合生态承载力原则、生态修复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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