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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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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生及其医疗行动进行分析后认为,医生不是普通贿赂犯罪的主体,但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生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是受贿,但收取病人红包的行为则不是受贿。最后,还阐述了医疗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与单位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编制来确定刑事责任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特征。仅仅因为身份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况下,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不仅刑法对自然人比对单位规定了严厉得多的刑罚和低得多的构成条件,而且对非国有单位未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罪,这极不利于惩治单位参与的大量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特点决定了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仅靠国家强力是不够的。商业贿赂带有的"潜规则"性决定了对其治理应该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手段的结合。加强商业贿赂的民间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贿赂国家治理的不足。只有两种治理方式的结合,商业贿赂的治理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6.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将《刑法》第163条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引人关注。而医药界这个频频曝出商业贿赂丑闻的行业也被列入惩治之列。医药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及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研究医药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表现方式与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为谋取利益在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制却不够全面系统。文章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通过扩大客观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途径加以完善,从而合理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相似文献   

8.
《今日南国》2006,(24):106-107
桂平市自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贵港市的部署和要求,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推进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深入推进商业贿赂治理。  相似文献   

9.
分析了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从法理上指陈商业贿赂犯罪侦查存在的相关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举措:(1)建立统一的商业贿赂犯罪侦查机构;(2)建立商业贿赂案件侦查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3)明确规定商业贿赂案件侦查的初查程序;(4)赋予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措施。  相似文献   

10.
湖南省娄底市的一家医院的一名医生,长达7年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自己所在的医院从院长到医生,收受病人的红包和药商的回扣,结果遭受了不应有的排挤和打击。2005年2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播出这位举报人的不屈不挠的事迹之后,案件很快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举报人在第二天就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他说,那一个月,自己光是手机费用就花了9000多元。来电的群众,多为声援和支持。据说,这一事件是国务院部署的2006年为全国性的治理商业贿赂年的一个前奏。  相似文献   

11.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规则渊源,能克服立法推动主义导致的立法粗疏及其在司法上的不敷衍用;应从体制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制定权限,赋予其适度的"空隙立法"的职能,从而有效发挥司法解释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的衡平价值。  相似文献   

12.
资源环境代价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掣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偏离我们“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文明建设,引起了国家、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资源环境监管职责的落实:环境监管失职将受到严惩。但依笔者见,由于种种违法乱象的背后几乎都有政府的“身影”:或者存在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善的问题,或者存在政府的“藏私”目的,故过度依赖司法化的途径难以彻底根除资源环保的乱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从源头上抓资源环保才是良策,即应从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抓起,促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源环境领域能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社会管理,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常注重对我国国际私法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填补了我国立法在相关领域的空白。但在“民事、商事合同”明确界定、“弱势方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尚有不足,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务公开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制定者始料未及的制约因素,使得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其预期目标产生了偏差,进而产生了检务公开制度执行的"失灵"。"失灵"的制度并不必然是失败的制度。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一段适当的距离可以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创新性探索提供必要的空间。上级制度制定者对待制度"失灵"的态度则根据其整体社会效果而定,因此,制度"失灵"很可能成为制度进化的试验田。如果制度的"失灵"总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那么这个方案就很可能获得上级制度制定者的认可,并最终可能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实现了制度的进化。  相似文献   

16.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相关内容不得直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依据,以“两高”司法解释的为依据,知情人员的认定仍须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还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关键还是要看具体案件中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和渠道,是否属于因职务和业务而获悉。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包括与内幕信息之间并无职务或业务上的紧密关系但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接触或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真实性。构成不需要“利用”内幕信息,但必须证明该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相关。非内幕人员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者是否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18.
桂萼是嘉靖初期的重要政治人物,由于“大礼议”事件的影响,历史上对桂萼的评价与其事功并不相称。桂萼一生事功以“为学为政,为德为民”为核心,其思想精华重在“经世致用”,他在君德、吏治、民生、财政、科举、教育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思想,都是对儒家传统的仁政、德治、民本等经世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更可贵的是桂萼还针对这些思想进行积极的政治实践,对嘉靖朝革新及明后期改革皆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桂萼可以说是明中后期经世致用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法律关系要素说”为基础理论,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做了明确规定。“法律关系要素说”界定方法给法官实际操作以简化直观等益处,但也存在客观连结点指标易引发隐性的法律规避、虚假涉外的无法排除、形式涉内但实质涉外案件的无法纳入等隐患。虽然引入了自由裁量权,但缺乏适用标准,带给实践的将是无法操作或被滥用的硬伤。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应将规则与方法辩证统一,对自由裁量权给予合理限制,赋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循环诉讼”和审理结果矛盾等问题自从专利制度建立以来已愈趋严重,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强化司法判定之权威是现行趋势,在对知识产权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问题上,我国完全可以在现有“三审合一”的探索上逐步作出改变,以区域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现阶段的改革目标,最终将知识产权案件从普通人民法院中独立出来,建立单独的知识产权法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体系,为专利无效之司法判定创造外部条件。这不仅能够解决我国现有专利无效诉讼存在的问题,也能树立一个良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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