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东岳论丛》2017,(8):87-94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开始深度融入新闻从业者的日常工作,不断改变新闻生产的机制和形态。通过对2109位新闻从业者的调查发现,当前我国新闻从业者的互联网使用可以归纳为"获取信息""互动推广"和"网络翻墙"3类。对不同使用方式运用Mvprobit模型回归发现,年龄、教育程度等人口特征和是否报道多样题材、参加管理会议频率等组织因素都会影响新闻从业者的互联网使用行为。但是,各因素对3类互联网使用的影响具有明显差异,有些因素的作用方向甚至相反。总体来看,我国的新闻从业者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有用的工具",但互联网最主要的作用不是信息获取和搜集,而是能够让报道以更快速度、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相似文献   

3.
警方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抓拍行人的面部特征,然后进行数据库比对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享有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呢?对此,美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侵犯隐私和不侵犯隐私。不侵犯隐私的主要理由是“公开场所无隐私”;侵犯隐私的主要理由是该技术捕获到了公民的面部详细信息,面部追踪技术锁定个人的位置信息,以及经过数据库比对后披露的更为详尽的个人信息。在我国,也有国家执法机关使用该技术进行监控的案例,以及企业为了安全而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判例和学说,对以上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以往研究大多发现公平感来自于社会地位或社会比较。与此不同,本文认为人们对于不平等的理解塑造了公平感,互联网可以改变使用者对于不平等的归因进而影响其公平感。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9(CSS2019)的数据分析,发现人们的公平感并不完全由客观不平等状况决定。人们对财富分配不平等的归因方式同样塑造着个人的公平感。相对于不上网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人公平感更低,一方面因为互联网上负面信息更多,让使用者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另一方面互联网使个人更倾向于对社会成就做外向归因。对于上网群体内部而言,使用互联网进行娱乐、工作学习无法提升公平感,但如果把网络作为信息获取的渠道则会降低公平感,大多数人上网都是为了娱乐与获取信息。  相似文献   

5.
越来越多的资料和迹象表明,国外工作场所的侵犯行为不仅表现为各种公然的侵犯行为,而且还以多种隐蔽的形式遍及整个组织.工作场所的侵犯行为会导致组织生产力下降、员工压力增加、顾客满意度降低、高昂的财产损失等.当前,组织管理者和学者更加关注组织因素在引发工作场所侵犯行为中的作用,并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阅读是获取信息的主渠道,人们为了直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必须运用语言知识,使用各种阅读技能,进行判断、推论,找出所读语篇承载的观点和信息,并对这些观点和信息做出估价。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来源,已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图书馆是中小学生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和场所。因此,图书馆作用的发挥对学生素质教育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与学校图书馆合并后的社会文化公益设施的县级图书馆要改变陈旧的管理思想、服务方式,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充分发挥教育、知识信息等优势,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课外阅读,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和创新能力。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旅行信息分享大多以静态的景点介绍或BBS论坛形式.该文将旅行信息与GIS系统相结合,采用先进的GPS定位技术设计并实现了一个旅行信息分享平台.该平台基于开放的GoogleMapAPI实现,用户使用GPS设备即可分享基于精确地理位置的旅行信息.  相似文献   

9.
徐敬文 《南方论刊》2022,(1):61-62,75
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人脸识别黑产泛滥等问题.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法益特殊性以及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现行刑法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滞后、无法有效规制非法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等问题.可通过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背景下开展老年阅读推广的必要性 老年人获取高质量、深层次信息难度较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量一直在增加,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网民占网民总人数的7%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手机网民.由此可见,已经有很多老年人选择互联网满足自己对信息的需求.然而,由于老年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生活习惯、年龄、技能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其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为语音聊天、观看视频等,而这些大部分是偏娱乐的内容,获取高质量、高水平的信息对老年网民而言难度较高.  相似文献   

11.
张贴隐私政策声明是网站缓解用户隐私担忧的一项重要举措。从三个主要方面对百度和谷歌(中文网站)的隐私政策声明进行对比研究,结果发现,两大网站的隐私政策声明存在不少差异,谷歌也并不必然就比百度做得好,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对比基础上找出问题的形成原因并讨论其完善机制,以期切实实现通过制定隐私政策声明履行网站保护隐私权的承诺。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持能动的态度,采取将个人信息附属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然而伴随着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附属保护模式却遭遇了困境。无论从权利配置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运作来看,个案裁决的救济方式都无法建构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通过创设以私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对私人信息在收录、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阶段的有效规制,并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无疑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14.
社交性网络账号符合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作为财产的正当性,应当被纳入继承法确认的财产范畴。目前网络平台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社交性网络账号归属于运营商、不得被继承的做法,因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而显失公平,属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社交性网络账号应归用户所有;而社交网络运营商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的做法,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利益,而非保护死者隐私。现代民法对于死者隐私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死者近亲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利益,所以在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与隐私保护之间没有本质冲突。基于对用户意志的尊重,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规则的建立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可通过注册时的预先设置由用户在生前对账号能否继承、由谁继承及继承内容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5.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欧盟数据可携权增强了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但在行使数据可携权过程中,由于同一个数据包含多人的信息,使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尤其表现在涉他数据的转移方面.涉他数据转移下第三人的信息面临着未经许可被社交平台或者第三方不当收集,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构成威胁,侵犯第三人隐私.为了降低涉他数据转移中的风险,应实施双重身份验证程序;传输前取得关联第三人的同意;保证三方实体数据处理目的统一性,防止不当使用.  相似文献   

17.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带来的社会恐慌、焦虑会使公众对于知情权的渴求进一步增大。如何在保障特殊时期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维护好患者隐私权从而稳定社会情绪,守护法治社会之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只有依法应“急”,依法防控,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每一位患者人格隐私之利益,才能驭法治之利器克时局之多艰。  相似文献   

19.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延伸,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由于在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其与金融机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屡屡成为博弈的牺牲品。鉴于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制。然而,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失。为弥补相关制度性缺陷,将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疏通权利救济路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今后解决该问题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