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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虽然对正义有不同的认识,但追求和实现法的正义则是他们共同的追求和理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的正义,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正义不仅与秩序、平等、自由和效率密切相关,而且是秩序、平等、自由和效率等具体价值的统摄和抽象。法的正义价值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来实现的,是法的价值主体作用于法的价值客体,从而使作为客体的法所具有的潜在的、内在的正义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和外在的正义价值,对主体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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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志乔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8)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秩序与正义是法的价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世界性新课题,知识产权质押是其核心。从法价值视阈检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缺憾:在秩序构建方面,危及交易安全的风险有待防范、阻碍效率的规定有待改进;在正义实现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待公平设置、合同自由有待扩大;应予重构和完善。总体思路:遵循法价值,完善立法。具体方案:秩序的构建,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交易安全、完备配套制度以促进法律效率;正义的实现,应合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维护法律公平、取消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以鼓励交易自由。同时,要平衡协调安全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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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状态,更是社会或国家治理的合理性基础。西方世界的政治价值赋予了社会正义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内涵,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正义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社会正义不仅是一种理论、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实践,它塑造着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驱动着民主政治的进步。在实践中,社会正义实现的途径是制度正义,包括经济制度的正义、政治制度的正义和法律制度的正义等。社会正义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今世界人类要立足现实,回溯历史,思考未来,科学和合理建构社会正义的实现机制,而在我国就是要建立彰显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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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正义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 ,正义也是弥久常新的人类精神现象。当今世 ,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冲突已危机四伏 ,必得有全新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形态为之救济 ,而正义理念的再诠释 ,则是这种法律和观念所必不可少的根据。本文认为 ,旧有的正义理念的核心是“分” ,具体有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合作有效性的正义 ,它们只能满足人域内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 ;新兴的正义理念将缔造“人际”秩序的公平、合理 ,其核心是“合” ,包括摄取的正义、多样性与复杂化的正义、同构守衡的正义、互养循环的正义。法律的进化取决于正义精神的进化 ,故弘扬一种“人在”与“自在”共享的正义理念 ,将是这个世界的福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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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社会语境下,城市不仅是研究的对象,也是一种重要的研究视域。作为实在,正义是一种良性、可持续的秩序;作为观念,正义是人们对良好、可持续秩序的价值追求与知识确认。宏观正义是一种以上层建筑、政治权力、社会精英为价值基点与合法性来源的正义,微观正义是一种以日常生活与普通人为生成基础、价值基点的正义。微观正义不仅是一种基础性的关系与秩序状态,更是一种逻辑、价值与情感基点。城市是正义生成与转换的场域,正义是城市存在合理性的价值确认,城市与正义历史互动、本体关联。正义转换史与城市发展史深层互动。在方法论与语境论意义上,正义也就是城市正义,没有城市也就没有正义,反之亦然。正义是一个城市存在与可持续的价值保证,非正义的城市繁荣只能是昙花一现。在城市与正义的历史互动中,伴随城市社会的生成,微观正义不断走向前台。从宏观正义走向微观正义,是城市发展、城市社会的必然趋势。但微观正义不会自然生成,需要人们进行自觉的建构。城市化的综合效应特别是其微观效应,将深层推动中国社会的正义转换。尽管中国目前的城市化仍存在诸多问题,但中国正义转型的希望又恰恰深寄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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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法的适用的特殊形式。法自出现以来 ,虽然几经社会形态的变迁 ,其价值目标仍是离不开“正义”与“秩序”等普遍而又显得较为宏观的概念。作为法的适用形式 ,亦是体现了法的价值。虽然 ,“秩序 ,一如我们所见 ,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 ,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①。因此 ,作为法的适用形式 ,我们谈到“司法”这一名词 ,似乎应更侧重“正义”这一理念 ,又或许把这一理念泛化理解 ,从而能兼蓄“秩序”这一理念。由于“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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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正义与国际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正义是国际秩序的道义基础,是判断国际秩序性质的依据,但秩序相对正义而言更为根本,在二者的顺序之间,秩序也优先于正义。文章在界定国际秩序概念的基础上对正义与秩序间的关系,以及正义的价值取向作了论述,并对正义与秩序的优先问题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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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将正义作为“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斯密的这一正义观的真理价值在于:与“放弃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正义观相比,“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作为正义的最核心道德要求,并不需要自我牺牲,只要“没有给旁人任何实际伤害就是正义的”.这一对正义的规定,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解放具有重要的推进价值,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价值.其谬误之处在于,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外部性,坚持这种正义观不仅不能保障社会弱者的利益,更有可能将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奉为人类社会的正义法则.这一谬误,在诺齐克的权利正义(或程序正义)论中被发挥到极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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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是实现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目标的工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们的合理预期,必须关注法律与社会秩序、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关注历史、社会习俗和时代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人文精神、伦理道德等.在法哲学视野下,司法审判要围绕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展开,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通过多元良性的互动,达到各种层面法律生活的法治目标,从而构建理念形态文明、制度形态文明和实践形态文明意义上的法治文明,获得法律效应、审判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最大耦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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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何以可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麻宝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4):38-45
社会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那么,社会正义实现的现实条件又是什么呢?中西方有不同的社会传统。中国人特殊主义的正义观、漠视规则和重视人情的习惯,制约了社会正义共识的达成和“法治”秩序的构建,唯有从培育公民意识、强化程序正义观念、促进公民社会成长和增进社会资本入手,社会正义在中国的实现才有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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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调处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方式,法治环境为其大彰其道提供了现实背景与生存土壤。司法不能是单极化的权力张扬,其背后蕴藏着社会民性的内涵与价值追求。在法治运行轨道上的司法,作为世俗社会的调处机制,必须走出司法神秘主义的迷雾,通过民性力量的介入来强化司法尊严。司法权力与司法独立不是排斥社会民性的屏障,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进行的民生司法,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根本之道。而且,民性司法要求当前的法学教育不能偏离实践教育,需要从传统的理论知识传授向理论素养与实务技能的转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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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与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异化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荣誉作为精神奖励的重要构成部分,与物质奖励一起引导着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和意义。然而我国目前个人荣誉评选领域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现象和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现有制度的缺陷有着密切关系。文章认为相关法律的缺乏、现有制度的缺陷给个人荣誉评选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了荣誉称号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降低了其示范效应和引导价值,最终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改革和创新我国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制度显得非常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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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1):66-71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网络空间的社会公正问题.互联网一方面推动了社会公正事业的发展,网络空间的自由性赋予亿万网民以平等的起点和平等的机会,网络参政和网络反腐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也催生了一些新的社会不公现象.维护网络社会的公正,需要我们从道德和法治上加强网络监管,也需要我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理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的网络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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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核心和精髓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公平正义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其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其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其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其理想和尺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思潮蓬勃涌现,但殊途同归,从根本上看,其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共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契合了这一理想目标。因此,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学习好、宣传好、践行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引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思潮朝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绝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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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占主导和支配地位,权力基于社会共同体对权利公正的追求而生。为避免自然的公正分配状态下权利秩序被破坏,国家权力主体在社会范围建立统一的、强制性规范,对自发秩序下的”权利分配的定分规律”以规则的形式总结出来,人为地划分出每一社会成员的权利范围。国家权力的产生是公正理念从美德领域转向政治的价值领域、人类社会由野蛮步入文明状态的标志。制度公正的本质是对个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与应承担义务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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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终之工具,其内在的道德品质即法律的德性基础影响并制约着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社会调节的效力,也决定着和谐社会实现的可能性。从实践的角度看,无公正即无秩序,恶法之治势必无法实现社会之和谐。法治唯有与道德紧密契合,执法者树立起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才能大大降低公众对法治行为的反对意见,从而有助于提升法治本身的合法性基础以及社会调节功能的实现,无疑也能发挥法律社会调节的实际功能。本文着重分析了法与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分析了当前我国法治过程中德性匮乏的突出问题,最后就强化法的德性基础,增强法的有效性与社会调节功能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