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相似文献   

2.
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相似文献   

3.
由于社会实况和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限制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等方面。当前,我国《民法典》仍大致沿用现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已显得不合时宜。我国探望权制度改革,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于首位,确立子女在探望中的主动地位。探望子女不能仅被认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应是一种义务。鉴于隔代探望运行中的难度和阻力,继续保持父母为探望权主体而不进一步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是较为审慎的做法。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可从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意愿、父母实际情况,对怠于探望子女的一方进行督促和教育,同时切忌滥用中止探望。  相似文献   

4.
现今,离婚已不再让人们难以接受,反而是婚姻生活不幸福的一方摆脱痛苦的一剂良药,不过离婚却牵涉到很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等。探望权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平等协商的协议或者司法判决书,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与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探望权,但是探望权怎么行使仍然值得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6.
针对《婚姻法》探望权制度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探望权制度的主体、中止和强制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规定探望权主体行使探望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情形;规定探望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增加探望权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7.
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8.
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探望权的行使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当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应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0.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2.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但是这一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 ,特别是对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能否放弃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 ,应对子女探望权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分析了刑事沉默权的法律价值以及坦白从宽的法律意义基础上 ,对我国法学界关于刑事沉默权的争论 ,以及在我国引进刑事沉默权的问题做了一定研究。本文认为争论的实质涉及到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但就刑事沉默权而言 ,公正与效率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因此应当引进并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最后 ,本文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足。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采取“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具体人格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模式。  相似文献   

15.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各国现有几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 ,指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物权变动较为理想的一种模式 ,值得借鉴 ;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及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确立选择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 ;对我国现行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考察 ,分析了其中的问题与不足 ,并对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通过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四项权利的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并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人的意思互动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纠纷的社会性则外在地要求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亦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纠纷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内的平等交涉以及当事人基于对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诸多要素比较衡量的理性选择。以私权自治与利益衡平为内容的纠纷和解,彰显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同时兼顾了社会、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18.
析受教育权平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受教育权平等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入学机会的平等是受教育权平等的基本内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求"平等对待"的平等。而在目前条件下,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是"标准的平等"和"标准面前的平等"。我国目前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迫切需要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积极作为,并且必须为受教育权平等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