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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案例分析仲裁委受理后,对刘某的哥哥是否享有诉权及是否有权利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兄弟姐妹不能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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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加大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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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炳合、高玉环、刘增辉、刘增一 被诉人:河北省迁安市包官营铁矿 刘增存系迁安市包官营铁矿工人,去年2月23日在包官营铁矿上班时,因意外事故死亡.迁安市包官营铁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河北省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规定对死者供养亲属进行了赔偿并与刘增存的父母于同年2月28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20元、女儿刘思凡自愿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15793元.申诉人刘炳合等人认为这一赔偿不符合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2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3416元,两项合计为255516元,扣除已付43613.20元,应再赔付211902.80元,并于去年6月27日向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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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万某生前系某玻璃厂下岗职工,2002年9月22日应聘到某酒厂从事驾驶运输工作,9月23日万某驾车送货时,因车速过快造成车毁人亡.事后万某的家属向厂里提出工亡赔偿,可是厂方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万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绝承担工亡赔偿,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为此,万某的家属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酒厂给予工亡赔偿.仲裁委在反复调查取证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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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后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待遇如何计发【案例】蒋先生的公司于2017年3月关闭,与所有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其中1名职工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领取了以前发生的工伤(8级伤残,非职业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在离岗身体检查时发现疑似职业病,2019年1月诊断为一期尘肺,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7级伤残。现在是否需要向其发放工伤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必须发,是否可以抵扣掉已经支付的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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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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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6):43-43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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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6月,石某、张某等6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书称,1998年6月丁某与某矿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采矿经营协议,随后雇请石某之夫朱某、张某之子杨某到矿山采矿.同年7月11日矿井塌方将朱某、杨某砸死,丁某仅向每家支付2000元赔偿金.石某、张某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雇主丁某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赔偿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某矿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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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包工头郑某因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26万元,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包工头卢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3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吉林市两年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判刑的典型案例.近两年,吉林市在人社、信访、建委、公安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努力下,加大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打击力度,共有3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被判刑,1人进入审判程序.同时,通过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共为18352名农民工讨回工资2.3亿元,吉林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和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