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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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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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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职能,“预防优先”已成为国际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共识与奉行的准则。换言之,在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向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各国经办机构越来越重视工伤预防的投入与建设。国际社会的共识:注重预防,是实现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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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6,(9)
案例评析:《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括:一是职工遭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含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工伤人员不能得到医疗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规定予以处置;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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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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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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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捆绑征收。为改变工伤保险近年来参保人员增长缓慢的局面,从今年3为起.成都市就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征缴工作作出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人本单位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几个月来,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率已南2月底的74%提高到9月底的9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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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控制工伤保险费用的不合理支付和不正常增长,是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宜宾市南溪区2013年工伤职工住院周期和住院费用的情况分析,对合理控制住院费用,科学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探讨。工伤住院费用调查2013年,宜宾市南溪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449个,参保人员1.63万人,征收基金371万元。当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10人次,发生工伤医疗费138.3万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7%;工伤医疗费用中,住院医疗费127万余元,占9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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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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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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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工群体所从事的为第二、三产业中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且经常从事高危行业,特别是建筑业作为我们海门市支柱产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备受关注.作为经办机构在改革发展新时期探讨农名工工伤保险问题,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又要有效降低相关企业的工伤风险,就成了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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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矿山、重工、机械、化工企业多,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总人数一直占全省总职业病人数的1/3左右.全市于2000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后,鉴于经办机构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原因,工伤医疗费的管理采用了传统的企业垫付,事后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先垫后报"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