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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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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认为李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李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向公司提出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1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李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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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外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主管,双方自第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12800元,公司每年分别在年中和年末根据销售提成发放两次奖金。2013年11月,公司因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向法院起诉该工程公司。在庭审时,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指出曾于半年前将8000元货款汇入机械设备公司当时负责该合作项目的李某个人银行卡内。庭审后,机械设备公司向李某了解情况,并要求李某将8000元货款归还给公司,但李某声称自己不知情,拒绝将这笔款项归还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公司又发现李某利用工作时间及办公资源进行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私活,并从中接受感谢费。公司随后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便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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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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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陆某,原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棉车间主任 被诉人: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诉人陆某所在的检棉乙班职工俞某于2001年9月7日请清棉丁班职工代班,同年9月9日晚俞打电话给申诉人,要求请两周假,得到申诉人的默许,俞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至9月18日,俞未来公司上班,期间共有5人替俞代班8次.被诉人认为申诉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在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可以对申诉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而非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听取工会意见,遂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25条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对此不服,把公司作为被诉人推上了仲裁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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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举一个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因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陆某大学毕业后,经朋友介绍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于2001年1月7日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进公司不久后,陆某发现该公司有经常加班的现象,可考虑到找份工作不易,便只好无奈接受.2002年1月7日,该公司又准备安排员工加班时,陆某因有急事,便向领导请假后,离开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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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许某,男,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申诉人许某以公司拖欠其1997年以来的工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于2000年3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以及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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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1988年9月调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任职办公室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3月初,李某不辞而别,离开单位。汽修厂连续几次打电话通知李某上班,但其拒绝接听。无奈之下,单位领导经研究于5月26日做出决定:因李某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李某予以除名,并于5月27日将除名决定刊登在当地报纸上,通知李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