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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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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2.
成都市大邑县建立"123"制度,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1"是司法引导"一站点".县人社、司法联合设立大邑县维权工作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截至目前,通过工作站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输送了5起法律援助案件."2"是案前案后"双衔接".注重办案质量,及时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行政审批等业务间的相互协作,案前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沟通衔接",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5起;案后劳动仲裁与法院积极进行"裁审衔接",了解案情后续发展情况."3"是工作机制"三快审".坚持"快立、快查、快结"的审理机制,对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优先接待、快速处理.该县已结案的两起集体争议案件,通过快审机制,从法定的45天结案期限缩短至30天结案,涉及劳动者149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3.
8月29日至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两部门共同举办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在会议中达成多项共识,对如何加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衔接提出了多项指导性的  相似文献   

4.
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执行,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对事实认定不统一的现象,势必削落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会给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带来困扰。本文提出在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时,灵活运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健全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5.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6.
正近年来,都江堰市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由"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转变,"以事后为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形成了以"四个突出,四个创新"为核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切实维护了劳动人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试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体制,法律没有设定仲裁监督程序,而以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取而代之.然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毕竟是由两个不同且不具隶属关系的主体,按照不同的机制运作,因而如何合理衔接,以避免仲裁或审判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制度初创、取消、恢复和探索、建立和发展、整合与加强等五个阶段描述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以调解和仲裁为重点,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化解、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坚持多元处理、改革创新、调解优先和仲裁独特优势等重要经验。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运转良好,体制机制和工作中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无重大制度缺陷;应在保持现有"一般案件一裁两审,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充分发挥现有争议处理制度的优势,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0.
如何调整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当事人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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