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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明确此条文的操作性和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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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3.
阅第7期《中国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应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探究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依法认定。考虑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以用人单位"有无作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履行  相似文献   

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案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应同时包含以下两个认定要件,一是已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6.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给地方立法留有较大空间,但也造成各地法规的较大差异。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我国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惟一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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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照登     
拜读了《中国劳动》2005年第10期有问有答栏目的第一问:此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该受理?笔者认为浙江省潘哲峰同志的观点值得商椎。第一,此案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就是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受理。根据《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  相似文献   

8.
<正>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该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但被裁判无  相似文献   

9.
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先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时,劳动者才能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行使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并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陈某可以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相似文献   

10.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文某于2013年8月起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等规定,裁定某公司承担支付文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相似文献   

11.
我是四川省某县农村信用社的一名职工,也是贵刊多年的忠实读者。现有一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2006年以前。我单位无论职工工作年限长短.劳动合同一律一年一签。2007年9月(《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尚未实施)续签劳动合同时,我的工作年限已达36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人书面提出签订无回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按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只签订4年。  相似文献   

12.
辞职权是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的一项旨在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与适用,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基于对劳动合同目的之透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既是实体性规定,又是程序性规定,这是处理辞职权相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内衣生产的公司,该公司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将主要生产部门剥离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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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口头约定型"合同【案例】:青年农民胡某应聘一家酒店餐饮部当厨师。被老板口头应允。到月底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8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评析】:从表面上看,口头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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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2014年第8期刊登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权利如何处理》的讨论,该文倾向性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继续用工,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者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终止劳动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撰写本文供商榷。  相似文献   

16.
咨询台     
有的单位询问:企业招用了一名女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女工说她已怀孕,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能否解除这名女工的劳动合同?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  相似文献   

17.
咨询台     
蓬溪县通用机械厂来函询问"实行劳动合同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待遇如何处理?"对此,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给生活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川府发〔1995〕46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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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中国劳动》2007,(6):55-58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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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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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3期刊登了《调解协议效力的评价与认定》一文,拜读之后受益菲浅。同时,笔者亦认为其中部份观点仍值榷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决的根据。"如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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