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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案情简介在郭某诉安圣态建筑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诉案中((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08号),上海市卢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郭某系安圣态公司工作人员,其于2011年7月4日出差期间不慎摔倒,后被医院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郭某摔倒的事实主要由证人林某、吴某的笔录予以证实。在安圣态公司诉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诉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杨某于1966年10月进入某纺织厂从事铸工工作,至1992年下半年担任门卫,于2000年8月自纺织厂退休。杨某工作期间,纺织厂按当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2007年起,杨某因身体不适开始就医,2011年8月16日,杨某被诊断为铸工尘肺一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六级。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3.
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研究认为,范某退休后未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鉴定为尘肺Ⅱ期的客观事实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等规定,范某信访诉求问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待遇的处理.  相似文献   

4.
<正>郭某为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郭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郭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郭某的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14年,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伤补偿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次性向其支付伤残津贴(计算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陆某从事特殊工种,于2006年6月年满55岁退休,2011年10月被医院诊断为弥漫性实质性肺病、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013年4月2日被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铸工尘肺I期;2013年4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6月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鉴定结论于6月8日送达;2013年6月22日死亡。2013年12月25日,陆某的女儿向市人社局邮寄工亡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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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于2012年12月13日因主张原工伤伤残9级的相关待遇,经当地仲裁调解与某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煤矿安排待离岗体检)。2013年7月2日经体检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27日经鉴定为伤残柒级。请问,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应由谁来支付?读者王孝平王孝平读者: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根据国家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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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后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待遇如何计发【案例】蒋先生的公司于2017年3月关闭,与所有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其中1名职工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领取了以前发生的工伤(8级伤残,非职业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在离岗身体检查时发现疑似职业病,2019年1月诊断为一期尘肺,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7级伤残。现在是否需要向其发放工伤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必须发,是否可以抵扣掉已经支付的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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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5年3月22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天去乡镇卫生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手第5掌骨骨折。7月16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立案后于当日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举证期满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8月10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陈某在工作中左手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10月30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陈某左手  相似文献   

9.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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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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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冉某是A公司的操作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7月12日,冉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砸伤左手中指。当天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中指末节不全离断伤。7月29日,冉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8月5日,经过调查后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认定冉某为工伤。A公司对冉某发生工伤没有异议,但认为工伤认定违反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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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象 《中国劳动》2017,(8):76-77
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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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魏某系江苏省无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2005年8月19日17时35分魏某在单位打卡下班后,同事陈某想搭魏某的摩托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魏某同意了。陈某下车后,魏某继续驾车回家。17时45分许,魏某在左转弯时不幸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经医疗救治,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足前掌缺损。2005年11月13日魏某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魏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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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于某系某酒店员工,2012年5月3日,于某在酒店收货平台上验货时,被酒店另一员工不慎撞伤了腰部。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症。2012年8月26日,于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某酒店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该酒店在5日内提供于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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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泸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终于使历经半年多的牟勇工伤认定一案有了结果。这是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了解这一案件经过,对许多劳动者的工伤维权都将有所启示。2005年3月初,牟勇被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为省级经理,负责片区营销。3月30日,牟勇从成都乘火车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联系帝王酒经销事宜。4月9日,牟勇与六盘水市经销商李海东谈完业务离开李的门市部后,遭遇歹徒抢劫被杀害。牟勇的母亲叶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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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上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咨询台: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女工,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21日早上我骑车到单位上班,当我进入厂区后,突然从岔路上拐出一辆电动自行车将我撞倒在地,沉重的电动自行车当场倒压在我腿上。后经检查诊断,我的右脚一根趾骨骨折,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至今仍隐隐作痛,行动不便。我受伤后,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也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被别人撞倒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可没想到,劳动保障部门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由于未认定工伤,我养伤期间被按病假处理,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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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深圳某家具公司处,做样板工,2013年3月5日,在车间操作圆盘锯过程中被飞出的木板击伤,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内折,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嗅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左眼以及头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3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综合评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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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正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事件回放2010年3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上班,2010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压伤,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单位却提出劳动关系争议问题。2010年10月9日,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在认定职工伤害性质中,是否有权认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只能通过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无权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判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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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制药原料提取工作。2008年12月6日,陈某在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在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陈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12月27日,陈某以自己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区域内洗澡,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为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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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在餐厅洗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用人单位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亲都未能找到其亲属,后经公安机关协助于2006年10月17日才与刘某之子小刘取得联系。小刘随即认领了父亲的遗物及骨灰。刘某的直系亲属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善后事宜中,因刘某是否属因工死亡发生争执。2006年11月4日小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小刘的父亲死于2005年4月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2006年11月4日,已长达1年零7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小刘的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故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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