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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因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该旅行社不服仲裁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由于终局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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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不少上班族都会面临加班的工作常态,炎炎夏日更有不少员工为了蹭空调"自愿"加班、值班.这样的自愿加班能否领到加班费?单位应该给值班人员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除了单位安排的加班,不少员工还会自愿加班甚至还有集体加班的传统.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虽然两者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是性质不同.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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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因为生产经营任务紧或者岗位特殊而需要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生产处于淡季等原因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可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吗?春节慰问红包可以冲抵加班费吗?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劳动者在其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时又该如何维权呢?能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案例】小魏是某制衣公司的员工。2019年春节前夕,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让小魏与几位同事留下来加班。小魏与几位同事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把活做了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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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私自延时工作没有加班费去年8月1日,李某以未获加班费为由,向所在的北京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餐饮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该大厦的《考勤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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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刊第3期李向志《合理分配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大家商榷。该文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加班费与奖金、津贴、补贴、劳动提成等共同属于辅助工资的组成部分,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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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蔡某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内退人员,公司每月发工资12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费。2014年8月4日,蔡某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蔡某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每月只发给蔡某工资1050元。到11月份时,蔡某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于是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补发加班费,而公司以其是劳务用工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1月7日,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支付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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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都市锦江区近年案件数量递增态势非常明显,2007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7件,2008年处理案件146件,2009年处理案件415件,2010年处理465件,2011年处理357件。二是集体争议持续增多。特别是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发的争议,其主体可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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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008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有关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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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加班费纠纷的处理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则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并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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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5月到被诉人某配件加工厂工作,岗位是钳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至2008年5月止。张某的工资每月1200元。2007年10月至12月间,由于加工厂订单较多,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及其他员工休息日加班,两个月共计加班10天。双方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申诉人于2008年3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加班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被诉人认为,在2008年1月至2月间对加班员工均安排了补休,其他员工都已休完,而张某不同意补休,用人单位的义务已经完成,所以不应支付张某加班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安排张某补休,应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遂驳回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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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式的工作比较特殊,有时上班时间在节假日,我们就不付给你加班费了……很多应聘者都听到过雇主开出这样的条件,听上去有些道理,也就委屈地接受了。殊不知,调休式工作也需要享受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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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5,(4)
集体劳资争议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的新常态下,在劳动者利益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集体劳资争议呈现出了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诉求多样、组织性强等新特点。针对这些新特点,集体劳资争议的解决应着重考虑畅通诉求渠道,发挥各级工会与仲裁、审判机构的作用,达到可协商、可调解、可仲裁、可审判的目标。当前建立和完善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完善集体合同立法,提升劳动者在集体合同签订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发挥工会的作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使集体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三是积极推进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裁可审,畅通仲裁、诉讼的渠道。四是明确各级政府在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角色定位,推动集体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