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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实践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8年5月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机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规范和系统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仲裁收费高、案件处理时间长、申请仲裁时间短等诸多问题,为劳动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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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最近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向实体化、专业化迈进.将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更加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好各类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副区长、区仲裁委员会主任冯静要求,要以仲裁院为中心.切实加快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并以劳动保障所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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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及审理程序依法进行的前提基础,它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期案例中涉及的焦点就是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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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而八十年代确立起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凸现出来,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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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化道路势在必行 为了确保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走实体化道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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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补充和发展,其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则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但相对于不断细化的实体性规定而言,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且操作性不强。2007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施行,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引入仲裁程序,明确了在仲裁过程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应当普遍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但从本质上进行比较,仲裁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如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上应当以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充分结合劳动和人事仲裁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理解和细化,才能更好地将证据规则运用到仲裁过程中,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更加严谨、公平、合理。基于上述观点,本文以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抛砖引玉,希望有识之士围绕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证据提交和交换、证据质证和认证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制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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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我省首家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广元市正式成立。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华福周出席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揭牌仪式并致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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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是该市首家挂牌成立的县级劳动争议仲裁院。2009年7月挂牌成立以来,该院夯实仲裁基础,优化办案程序,创新调解方法,提高办案效率。一年多来,该院共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6起,其中化解突发性群体劳动纠纷27起,跨省处置集体劳动争议3起,调解结案率达60%以上。累计为劳动者维护工资权益89.3万元,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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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正处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要求加强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越来越呈现复杂多变的趋势.劳动关系双方的局部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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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