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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终止后如何安置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的终止是指用人单位因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经营协议期满及其他原因而不再存续,即用人单位不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从社会上消失,不复存在.用人单位终止必然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劳动者(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的责任.这要求用人单位始终要与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保障.用人单位终止后,就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工伤职工将来的生活保障受到影响,工伤职工如不得不重新就业,也将面临着与正常劳动者不平等的就业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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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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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按现行的思维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为了解决企业退休职工费用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社会保险部门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统筹比例,企业按规定比例和计算办法确定应上交的统筹费用,于是出现了"受益"和"贡献"两类企业。"贡献"的企业认为交纳统筹费用是增加了负担,使统筹经费征集更加困难。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把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当作为在职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把使用这笔资金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当作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运营,则上述难题将迎刃而解。本文拟就此谈些个人看法。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职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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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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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邻水县环保公司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履行代扣代缴我个人缴费部分义务引发劳动争议。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一方仍不履行缴费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以“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征收,而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致使我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认为,县法院的裁决不合法。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