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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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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我国对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等问题,并对动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2.
当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大于抵押权人以及留置权此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此意定担保物权等原因,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行使。这符合民法公平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国内外立法的一贯模式  相似文献   

3.
王震 《延边大学学报》2009,42(5):145-14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同样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物上代位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物上代住的性质、物上代位的实现条件以及代位物的范围。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形,同时有代位物存在和代位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这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当前立法对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近代法上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颇不完善,须在将来修订民法通则或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健全.在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上,既要借鉴外来有益作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考虑传统和国情.结论是:我国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应当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兼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典权,优先权不应列为担保物权,有关内容可由单行法和程序法定之.  相似文献   

5.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归于具体特定而言.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权需要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所担保的债权仍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最高额抵押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确定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 2 86条确定的法定抵押权包括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 ,法定抵押权的标的 ,法定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哪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8.
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抵押权之附随性,即附随于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但是过分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有碍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在充分发挥了抵押制度担保债权维护信用之功能的同时,亦保证了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使这一矛盾得以缓和。这一立法模式可兹借鉴。  相似文献   

9.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新颁布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略显不足,有碍担保物权功能的发挥。本文区分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分别论述了我国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方式,在我国被称为"担保之王".在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抵押权制度相对于其在担保法中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改进,本文通过两种法律的对比分析,将两者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的不一致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类:一是法定抵押权,一是约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是指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应有的效力及作用范围。本文阐述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和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押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政策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主要的制度。抵押权制度中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设立方面的问题及抵押权效力范围问题是中韩两国抵押权制度值得比较的部分。关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对物权行为的不同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此中韩两国都采取了相似的处理方式。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关第三人利益的方面,中韩两国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区别。尤其是关于登记方面,因为两国的登记制度的差别,对于第三人相关的登记事项有诸多不同。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15.
论抵押权     
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我国的抵押制度作了较为科学详尽的规定。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抵押权一直为其核心问题。本文拟就抵押权问题作点探讨,以希引起学术界同仁对抵押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 一、抵押权的意义、社会机能及性质 (一)意义和社会机能 抵押权(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而于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设定不以移转占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18.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抵押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务履行及市场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重点论述一个抵押物上负有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制度。首先,确定重复抵押的概念,讨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一些特点;其后,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所作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法律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不适当性;再后,分别从抵押权设立上的关系、抵押担保范围的关系、先序抵押权消灭后后序抵押权的次序处理问题、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对后序抵押权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探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文章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 ,参照美国的实践经验 ,对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 ,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 ,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其次 ,对意见稿中有关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和典权的规定进行了评述 ;再次 ,是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述 ;并探讨了共有关系的决议方式和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问题 ;最后 ,对役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和创设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20.
抵押担保以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在债权担保体系中地位至为显赫,是世界各国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为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作了若干崭新的规定。但是,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担保法部分规定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实有改进必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行政部门规章与实务又不当阻碍抵押制度的实效,加之司法部门难以脱离概念法学的窠臼,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以抵押担保的几个特殊问题,即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合同关系问题,抵押期间问题,一物数押与重复抵押问题,以及抵押权的保全问题为着眼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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