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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才瞭望》2010,(8):44-44
案情简介
申请人1992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被安排到校办工厂任厂长(法定代表人)。工厂开业时.学校教职工给予了集资.后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破产。申请人自1998年9月到达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不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扣发其工资(退休费),双方对此协商未果.申请人提请人事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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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某报社记者。因履行聘任合同与被申请人某报社发生争议,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争议焦点 申请人诉称:本人2002年8月大学毕业后被某报社聘任为记者。在某报工作期间,工作上尽心尽职,取得了一些成绩。工作中没有违反聘任合同上规定的条款,在2003年3月报社讨论试用期人员转正会上,申请人受到大家好评,也填了转正表。但在2003少年9月4日,某报社负责人与申请人谈话,认为按考核情况申请人不适合当记者,并通知从次日起不要上班,但允诺发四个月工资给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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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女,26岁,大学文化被申请人:某市区电子研究所[案例介绍]申请人章某,因被电子研究所扣发工资,向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章某诉称:章某1996年6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该所工作。当时该所承诺,进入该所的大学毕业生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工作满一年后转正,办理社会养老统筹。但1997年9月,所长汪某因涉嫌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审查,该所工作受到影响,一连三个月,章某来能按时领到工资,社会养老统筹事宜也无人过问。章某再三找主持工作的何某交涉,但何某多次避而不见。章某无奈向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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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 周俊)2017年3月16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召开.会议总结了2016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通报了2016年下半年全省仲裁院达标验收情况,分析了当前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了2017年工作.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延光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调解仲裁管理科(处)科长(处长)和仲裁院院长参加了会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家单位做了典型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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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32岁,大学文化,原系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擅自到另一外企工作,旷工达5个月之久,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单位除名,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住房补偿金。李某不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1990年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进入某企业工作,1995年9月单位送其去美国业务培训三个月,由于突出的工作业绩,李被提升为科长。1996年,李结婚时,单位分给其一套使用面积35平米的住房。1998年在业务往来中,李结识了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总经理,提出要高薪聘用李。于是李开始请病假、事假,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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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33岁,某市医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某原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为医药管理局)机关上班,1993年4月药品监督管理局征得张某同意,安排张某与其他两名同志创办“医药物资供销服务公司”。2002年4月张某因该公司被迫关闭而导致下岗失业。张某下岗失业后,多次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安排工作未果,特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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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自古以来就为兵法谋略所推崇。作为一名刚刚告别军旅生涯,面对择业转岗和全新工作、生活环境的“解甲人”,同样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全面了解军地情况,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此,我们不妨给“咱当兵的人”“说句心里话”。一、处理好主观愿望与地方接收安置现实可能的关系,做到“低期望”择业转业军官是一个特殊的人才资源群体,在部队经受了长期的正规训练。一些转业军官服役期较长、职务较高、素质较好,转业到地方工作时,期望安排一个安稳舒适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职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也必须认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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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卢玉宏迎来了人生的第二次挑战。组织安排转业时,他主动提出不让政府指令性安排.毅然选择了自主择业。刚开始他打算到私立大学当一名讲师,以自己17年的部队从教阅历.应聘到私立大学担任教学工作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几所学校也竞相争聘.并给出了相当优厚的待遇和条件.但卢玉宏觉得自己的价值不仅仅只体现在从事教育工作上,通过慎重考虑.一个大胆的决定在脑海电形成——到商海一搏,从零开始,经商办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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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人事厅进行了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调研活动,并干9月12日首次开展了人事争议仲裁理论文章评选活动。经过作者室讲、专家评审,最终有3篇文章获得特等奖,被推荐参加国家人事部的人事争议仲裁论文评选,还评出了一、二、三等奖和组织奖。河南省人事厅党组成员、巡视员毛整岁同志出席评审会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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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申请人:王某,男,25岁,大学文化,某大学助教。被申请人:某大学。申请人因被某大学处分(按自动离职处理)失去工作,向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诉称:1996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大学任教,上任不久,提出希望调换工作。校方于1997年初作出决定辞退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王的档案被校方封存。校方宣布与王脱离一切关系。王某欲到其他企业应聘并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等,但校方以已与其脱离一切关系为由拒绝转出王的档案。某大学辩称:王某大学毕业后初到学校联系工作时,曾表示要服从分配,安心教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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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14,(8):45-46
问:我与所在的单位因为劳动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前不久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判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发给我相应的加班工资并安排我回到原来的岗位继续工作。但是,我所在的单位并没有马上补发工资,而是拿出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新的劳动合同中模糊了很多职工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但对方表示如果不签就算我自动离职。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如果你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就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先前的仲裁判决执行,并安排你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必须依法变更,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和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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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的活动。1995年国家人事部正式提出,要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务员法》的出台,从法律的层次上明确了要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结合吉林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现实意义一是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人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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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中学教师.在2008年10月其产假结束后.因市政建设拆迁造成单位教学岗位减少.被单位暂时安排到门卫工作.王某因不接受单位的安排而在家待岗。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单位每月只发放给王某3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被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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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7):106-106
王某,女,36岁,某企业职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引进技术人员”协议。该协议规定,企业负责办理陈某夫妇的调动并安排工作。随即陈某调入该企业,但企业一直未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业又将王某调入本单位,双方于1996年5月30日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该企业精简机构,王某作为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下岗期间月生活费200元,王某已领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费。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对企业让其下岗不服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所签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其3至5月份工资,赔偿其经济损失。企业以王某已申诉为由停发其5月份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