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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13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程度与水平决定了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动能的程度,对加快数据产业链、价值链重构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是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基础是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是健全高效的定价机制,底线是保障数据要素安全发展。我国虽已明确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地位,但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尚未建立,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尚未明确,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与监管的边界也尚未清晰,所有这些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充分实现。故需立足数据要素市场的特征与现实,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促进数据动态权属流动,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机制,同时厘清数据监管边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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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3-2022年我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门槛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空间计量模型,从劳动收入分配视角研究数据要素配置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数据要素配置能够促进共同富裕水平提升;劳动收入分配对共同富裕的正向赋能作用受到数据要素配置门槛作用的影响;空间溢出效应检验结果显示,数据要素配置对共同富裕存在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东部地区数据要素配置对共同富裕的正向赋能作用更强,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后。基于此,提出完善数据要素配置体系、优化劳动收入分配机制、制定区域差异性发展方针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配置水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有效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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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5):28-38
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不充分和不均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难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抓紧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友好型的七大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严格自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协同共治体系与第三方学术独立评价体系。市场主体是法律制度的用户,也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建议完善五大要素市场立法体系。企业理性自治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压舱石。企业应秉持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法律与伦理操守。自律规则应严于法律规则。行业自律的重点是预防诚信株连,铸造行业公信。市场失灵时,监管者不应失灵。放管服三个字一个都不能少。五大监管职责的落实、五大服务的提供都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以及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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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梅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5,14(1):53-57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计划和市场两种配置机制并存,人力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其根源是适应市场化配置需要的制度没有健全,现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户籍制、劳动人事制度和人力资本价格收入生成制度影响着人力资本的有效配置.因此,需要在承认 "人力资本市场"是在市场中获得收益而进行投资和流动基础上,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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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依靠要素成本优势驱动以及大量投入资源和消耗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提振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分析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机制应从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两个维度展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主要靠投资拉动,全要素生产率与我国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呈现出很强的相关性,且1993年前和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全要素生产率波动较大。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核心在于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我国应从治理过剩产能、破解城乡二元化结构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入手,通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来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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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翱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1):241-254
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属;二为财产权益归属。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具体规范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表明:在划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场合下,(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于个人数据所关联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作为当前争议焦点尚无定论,既与数据权属的研究角度不同有关,更与缺乏有力的数据权属分配标准有关。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考察财产权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线索,从理论依据、法制标准和裁判立场三个维度辨析数据权属的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判定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在理论依据维度上:需从法哲学层面考量并入理论、投射理论、劳动理论和公约理论的可适用性,明确何者对数据投入了劳动和资本、归属于何者较能满足社会共识;从法人类学层面梳理财产权益分配的社会历史脉络,明确何者需要保障其数据生产积极性以增进社会整体生产力;从法经济学层面分析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济考量因素,明确何者对出产数据具有激励必要且能有效率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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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娜加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14-1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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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李钢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18-22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弱,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又使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但是另一方面,在知识就是力量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不当保护对网络发展、知识和智力成果的应用也构成威胁。这是一个悖论,本文对此提出了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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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用益物权地位的变化反映了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有些学者主张用益物权在物权中的“中心”地位的观点有待商榷 ,以土地不动产为例可以进一步论证完全物权 (所有权 )的地位才是物权的“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当务之急是整固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力 ,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和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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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清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70(4):38-45
对数据权的性质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观点。文章认为以人身权划定数据权的性质忽略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数据与个人信息作概念分割的立法初衷。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本质上不具有人格属性。以财产权界定数据权的性质不仅在经济上可能,在法律上也可行。可借鉴传统的财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数据财产权保护规则:其一,在数据主体的确定上,以增附原则判断数据竞争性利益的归属,刺激数据参与者的积极性;其二,在数据客体的界定上,借鉴“物权法定”原则,以“有限的公认形式”框定数据财产权的范围,防止数据上的权利人过多,而产生溢出效应;其三,在数据财产权纠纷的解决上,可遵循以非正式的私主体处理机制为主,正式的法律裁决为辅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持数据各种关联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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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失灵造成了自然资源产品的成本结构畸形化、价格构成单一化等问题.以租值耗散理论为视角,分析得出自然资源产权虚置与价格管制是导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陷的根源.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厘清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结构要素、维护自然资源资产的市场交易、规范自然资源资产宏观管理环境、调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等四个方面形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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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霞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14-15
物权法草案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设计虽然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其制度设计的理念忽视了物权法的主体也是一个经济人,对拾得人设定了较多的义务,只赋予较少的权利.这种价值理念和具体法律规定偏离了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将会直接影响到遗失物拾得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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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莉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8,10(4):472-474
从我国目前有关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现状入手,对我国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以及物权请求权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诉讼时效等有关制度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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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斯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1):133-140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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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堂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98-105
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以农地承包制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但由于现行《土地承包法》没能廓清农地承包权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导致两者的权能产生内在冲突并形成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困境。由于缺乏适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现实主体,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约束下,走出这一困境的最优选择是弱化农地集体所有权,强化农地承包经营权并将之赋予农民,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