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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传统民法的物权和债权理论难以收纳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权利保护的客体,但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而成为财产权的新类别.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合法属性,因而具有继承性.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明确法律依据,网络服务协议和隐私权保护又限制甚至排除了继承.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障碍的可行性路径包括修法、司法解释、第三方监督和公证等法律手段,并可辅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升级.  相似文献   

2.
虚拟财产应按照什么法律体系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从权利的类型化分析角度,比照物权立法的模式更有利于确保财产安全,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稳定。由于虚拟财产的债权物权化属性,客观上要求在立法中既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非有形体的“物”以及网络科技的影响性,又要兼顾到物权法基础理论的融通性,通过物权立法的完整体系,并借助于物权立法技术,使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拥有一个完整的机制。  相似文献   

3.
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是很有必要性的,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来源于玩家的劳动,实际上存在着市场交易,与现实财产的兑换比例已经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有物权说和债权说,各有各的弊端,准用用益物权的规则可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逐渐融入到了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当中,网络虚拟财产也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物权法>第五条仅仅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笔者不赞同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也不支持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债权,而认为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来看待.  相似文献   

5.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属性,并呼吁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7.
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能够以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物。因此接受物权法对其规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将其纳入物权法保护体系中,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8.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权利范式存在客体依赖等困境,故对于NFT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应放弃路径依赖,以功能主义范式弥合形式主义范式带来的固有困境。通过目的分析与价值衡量等手段,可将NFT财产权利转化为法定财产权利边界的解释问题,以回应对NFT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侵害.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但同时虚拟财产的存在要依赖于游戏商,其又具有债权的特征.可以说虚拟财产是较为复杂的一种财产形式,在其上所表现的直接支配性及依赖性的特征正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物权债权化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用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效用的不确定性、产生形式的衍生性、价值体现形式的依存性,故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确定。其财产权应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而作为与网络运营商签有服务性合约的玩家享有的只是网络运营商许可的使用和转让使用权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属于特殊财产的交易,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  相似文献   

11.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有的财产权保护理论中处于尴尬的地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出现了盲区。以法学与经济学双重视角进行分析,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中提炼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结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特别是其基础性理论——产权理论进行分析,在产权理论中给予虚拟财产以权利束的理论匡定,进而进行制度架构,对虚拟财产进行规范与保护。  相似文献   

12.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有的财产权保护理论中处于尴尬的地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出现了盲区。从法学与经济学双重视角进行分析,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中提炼虚拟财产的虚拟与现实并存性、来源合法性、流转交易性、稀缺性与价值性等基本属性,结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特别是其基础性理论——产权理论进行分析,在产权理论中给予虚拟财产以新权利束的理论框定,进而从立法选择规范交易产权测度权利救济等层面进行制度架构,对虚拟财产进行规范与保护。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不仅在于其具有现实财产的基本属性,而且在于其作为财产的功能性。虚拟财产权是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形式,它具有不同于现实财产的涵摄、扩张和渗透功能以及虚拟财产的交易机制,尤其是将无体财产的功能性渗透到虚拟的世界,扩大了现实法律对社会财产调整领域。将虚拟财产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重构社会财产交易的法律秩序,有利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均衡与和谐。  相似文献   

14.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受到人们青睐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牟利的对象。从教义学角度而言,不宜将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通过货币类犯罪或侵害财产法益的罪名进行规制。“货币说”分别从货币的基本职能或功能、货币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货币的发行基础上层层递进来类比说明比特币具有与货币等同属性;“财产说”则从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创造与劳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论证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一方面,从货币的基本属性上来看,比特币并不满足货币的五大基本职能,货币的角色也不会因为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发生改变,比特币去中心化的特征旨在摆脱国家管控,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也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人们并没有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另外,从规范正当化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更加难以得到支持;从解释轮的角度出发也无法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寻求到正当化依据。因此,无论是“货币说”还是“财产说”都具有说理上的盲区。从国家政策角度观之,由于比特币存在投机风险,极易引发洗钱等金融犯罪,对国家的货币体系造成冲击,同时,“挖矿”产业在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而,比特币一直受到我国政策的消极评价。将比特币以货币类犯罪和财产法...  相似文献   

15.
21世纪,网络是大众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立法与司法都相对滞后,经过分析可知:立法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民事法律保护不够全面有效;司法审判方面,突出表现为用户身份确认难、用户取证难、虚拟财产价值确定难以及运营商合法利益保护难的特点。为此,有必要着重分析原有的法律保护现状,以便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16.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同现实财产一样具有价值性、流通性和排他性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再只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有形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其交换中利润相当可观,网络侵权案件亦日益增多,因此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建立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上如何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在涉及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也有不同.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交互视角下,虚拟财产应当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可以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进行类比的网络物品.法律关注虚拟财产的实质在于探讨这些网络物品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体现网络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相关协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权型财产,在刑法上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在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上,应当协调财产犯罪和计算机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壮大,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呈高发态势,且因缺乏新型财产法律保护的措施,让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侵害到网民的合法权益。虚拟财产被侵害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妨碍权利人占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让权利人丧失虚拟财产使用权。针对这两种侵害形式,应加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的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之日起便归网络玩家,作为运营商也要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运营商应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19.
网络是人类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基础性依托,也是法律关系存在条件、存在空间和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当下,网络的法律地位缺乏基础性研究。《民法典》的"网络"有四种意指:与报刊并列作为媒体、作为虚拟财产存在空间、作为包含互联网的信息渠道和在线服务平台。《民法典》把网络与报刊并列为媒体一部分,是在具有高位阶法律效力成文法中第一次确认了网络与媒体的关系,确定了网络可以是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民事主体,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网络是有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网络信息服务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以五种区分方式对网络的媒体属性部分进行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比《民法典》对网络媒体属性部分的界定更为精确。《民法典》中"网络"的法律地位分为作为民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空间、作为法律信息公开渠道、作为法律关系特殊要素四种情况,体现了其权利义务的相应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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