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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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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国栋 《江汉论坛》2015,(2):120-125
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近代人完成的,事实上罗马人早就区分了物权和债权。首先,《十二表法》第六表第1条完成了这一区分;其次,誓金之诉完成了这一区分;再次,谢沃拉-萨宾体系完成了这一区分;复次,保罗的债的标的分类理论完成了这一区分。只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开倒车抹杀了这两种权利的区分才造成了罗马人不区别物权和债权的错误印象。罗马人区分物权和债权是为了区分不同形式的诉讼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萨维尼的理论贡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萨维尼基于对私法体系的重新认识,直接将债权与物权进行对比研究,构成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真正起点。他指出债权和物权在客体和相对人这两方面的区别,也按照其共性与联系而将之整合于财产权概念之下;他还以物权行为作为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的桥梁,将物权行为作为彻底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内在支撑,使债权物权区分说自始即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结合。其学说对潘德克顿法学和《德国民法典》产生了极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债权区分论,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学界有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讨论,可以类型化为五个理论维度:一是为什么会存在物权债权区分论这一问题?二是为什么可以区分物权与债权?三是为什么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四是如何区分物权与债权?五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效应是什么?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和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尚不能完全画上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行为的实践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毛玮 《学术研究》2006,(12):80-85
阐明物权行为概念必须区分言说性意思表示与实践性意思表示。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言说性的,其内容指向未来的行为;而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实践性的,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下行为的法律目的。意思表示在交付和登记行为中是不可缺少的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把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从交付或登记中抽离出来,那么它和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并无区别。物权行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都蕴涵在实践性意思表示的内在属性之中,而所有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误解,都是由于把物权合意看作言说性意思表示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权体系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作了新的归纳和阐述,对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交错与融合提出不少新的见解。由于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法———物权法与债法是围绕物权与债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范的,因此对物权与债权的这种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法、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7.
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有法定与自治之分.自治之制,一般情况是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转移,危险负担也随之转移;法定之制,一般情况是登记或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交付转移占有和危险负担.我国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危险负担之转移,采交付主义,即对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采法定之制.但我国立法与德国物权变动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分阶段转移,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合同、登记法律事实之构成,债权效力基于合同行为,危险负担转移取决于合同、交付法律事实之构成.我国应对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和危险负担作出分阶段转移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万翮 《江西社会科学》2002,1(Z2):255-258
1820年,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学中首先提出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1840年,萨氏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出版,对于讲义中提出的观点,萨氏在此书作出进一步阐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  相似文献   

9.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11.
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就应该做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行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连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12.
张琴  李鹏 《天府新论》2006,(Z1):183-184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大学讲义中首次提出物权行为理论。按照他的观点:“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1〕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4.
冉昊 《江淮论坛》2014,(4):121-125,106
现有对财产权基本结构的认识摆不脱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前见"制约,因此若要期望能形成有效的反动(re-act),首先必须察明物债区分的理由,然后梳理其演变历程,发现内在脉络的矛盾,最终循此矛盾提出改善性甚至替代性的方案。本文着力于第一步工作,在既往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纷纭论述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支撑和理由,分别是前见理论路径提供的历史合理性、生活常识认知提供的经验合理性、以及满足现代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在此梳理过程中,我们也就看到了闪烁在其背后的线索变化——物债区分标准和物权/债权概念含义的潜行转变,以此引导出下一步的脉络梳理矛盾发现工作。  相似文献   

15.
周清林 《学术论坛》2008,31(2):83-87
一般认为,物权关系的本质包括三种学说:对物关系的支配性说、对人关系的排他性说以及既包括对物关系的支配性又包括对人关系排他性的折中说.尽管区分出了三种学说,但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所有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维方式上的.在探析法律关系本质上,主要是依据康德和萨雏尼学说的基础,指出物权关系的本质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定义进行了评析.认定物权是作为自由意志主体的现实化.物权存在的意义就是自由能够现实化的意义.同时也对学界关于物权的发展从"物权的归属到利用"趋势的理论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17.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并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区分原则的内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18.
“物权”一词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提出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将物权在法律上予以了确定。此后,几乎各国民事立法都对物权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成为传统民法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在民事立法中也未使用过“物权”一词,因而,许多有关物权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尤其是房地产物权与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特别是房屋双重买卖的现象大量发生。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客观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各自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公示方法即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债权变动则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非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将两者混淆。  相似文献   

20.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特点进了总结,并认为民法应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且应仅针对物权的设立或转移,而不针对债权合同的效力,确定 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原则,以维护交易的迅速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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