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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虽然是一种风险较低的贷款,但由于在各个环节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而这种风险并非可以忽略不计.就目前而言,我国发展住房按揭贷款主要存在系统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实施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3)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4)积极推动社会个人信用登记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从银行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客观地分析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根据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中的提前还款风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人们的居住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实行对提高我国居民住房自有率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们通过按揭的形式提高了自身的支付能力,同时也扩大了住房的有效需求,活跃了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在近几年,政府着力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门槛也越来越低(如贷款利率调低、贷款年限延长、贷款成数提高)。但是,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在该项业务中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  相似文献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而在天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有必要性,如有利于支持住房消费发展,有利于分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能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也具备了可行性,如不乏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有政府的支持等。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时,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和协调相关方面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房地产业已被官方明确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随着房贷规模的日益膨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21世纪全球金融结构调整和金融工具创新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尽早实施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加快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设已势在必行。然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柄“双刃剑”,本身也带来诸多风险,且这些风险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债权处理、债权发行与交易、经营及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  相似文献   

6.
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贷款性质、学生就业难、收入低、贷后管理难度大、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决定了其高风险性,需要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来化解。但现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制度违约预防制度不健全、风险补偿制度有缺陷。应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完善:健全违约预防制度,包括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环节、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资信查询系统、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失信惩戒制度;科学构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包括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国家担保制度、私人担保制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补偿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产生过程的一级市场及其证券化的二级市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展迅速,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正在试点中。美国次级债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冲击,对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发展也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和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方面都不及美国,如果出现房价下跌等问题而导致抵押的房产无法正常变现,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还是被证券化的相关产品,都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产生风险。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加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风险防范,繁荣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并发扬二级市场金融创新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不发达、住宅贷款证券化技术较落后、人们的认识和观点上存在偏差、监管手段不成熟、中介服务不周到等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完善金融交易网络和市场建设;注重和规范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技术方面的成熟和完善;加强各行业的配套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等。  相似文献   

9.
住房按揭贷款违约风险及其防范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住房按揭贷款的违约风险是中国金融保险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主要影响因素是利率和住房价格的波动性。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住房按揭贷款的违约风险应以防范为主,为此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损失缓解"机制。  相似文献   

10.
采用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买卖商品住房,当事人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作为购房贷款发放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认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息受到损害、银行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但是,以担保物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银行,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本诉中的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不是同时针对原、被告的主张;原告撤诉,银行不可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又与被告对立,只能是丧失“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银行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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