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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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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直接影响程序正义和实体结果,当前指定辩护的缺失与被告人强烈辩护需求之间矛盾突出。首先,应改变重监督轻救济的思维方式,明确死刑复核阶段的指定辩护权,确保律师参与的广度。其次,应加强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具备有效辩护手段,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律师辩护能力,保障律师参与的深度。最后,摒弃行政审批模式,在死刑复核阶段增设听证程序拓展辩护时空场域,强化律师参与程序的话语权,增进律师的参与效度。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指定辩护制度必定沿着缺失指定辩护——扩展指定辩护——强调尽职辩护——突出辩护效果的轨迹前进。  相似文献   

2.
《新学术》2007,(2)
随着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连续曝光,死刑复核问题成为探讨热点,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人们往往忽视检察机关对该程序的介入。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既能履行其控诉职能,又能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应通过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合议庭关于死刑案的讨论等多种形式主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积极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3.
死刑的严厉性、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的律师除要承受着来自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巨大压力外,还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我国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不论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还是律师素质方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努力提高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立法发展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该程序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6.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7.
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8.
许维安 《理论界》2011,(1):79-80
文章从过程和方式上来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过程和方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结果的处理。应对现行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制定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意见,以更好地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
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建明 《江海学刊》2007,(1):129-134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是对法院的死刑裁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为遭受死刑裁判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此二目标,死刑复核程序总体上具有行政审批与司法审判的双重属性,程序构造应当关注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实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设计则应当包括程序启动方式、审理的范围与具体方式、复核结果的法律形式、复核的期间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由于刑事诉讼中绝对真实不可能实现,对事实的反复审理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与最高法院的职责不符,而且无法避免的事实误认将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构成伤害。因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限于法律问题的审理,即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违法的后果问题。  相似文献   

11.
美国律师帮助制度是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前提,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律师帮助制度的实质化.律师帮助有缺陷是无效辩护的判定指针.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美国死刑犯不享有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及其衍生的律师有效辩护权,联邦法院可以本着“法律和正义要求”自由裁量指定律师.死刑犯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联邦最高法院未采用“无效辩护”标准作为更换律师的标准,而采综合性的“司法利益”标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尚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尚且阙如.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7,(8):183-191
我国未对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作有效切割,死刑裁判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而轻量刑"的不良倾向,整个庭审活动主要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无法成为庭审的实质内容。死刑量刑附属于定罪程序,存在着干扰法官量刑心证、合议庭量刑虚置、陪审量刑适用率低、控辩双方参与量刑受限等一系列量刑非实质化问题。定罪量刑程序彻底分离才能保证死刑量刑的适当与公正,符合死刑量刑程序的国际趋势。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以实现死刑量刑实质化、控制死刑适用、保证死刑量刑公正为目标,严格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两阶段庭审结构,重塑具有本土特色的完全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重视人命、恤刑慎杀的价值取向,这种古朴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现今国际刑事人权理念遥遥相应,而我国当代死刑复核程序却在很长一段时间抛开了少杀、慎杀和严格限制死刑的价值理念,其结果使重刑主义在立法和司法上大行其道。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尝试对从律师到法官的角色转换行为进行政治学分析,主要分析了从律师到法官角色转换语境下政治参与的内涵,政治参与的功能、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15.
胡铭 《浙江社会科学》2012,(9):60-67,59,157
法院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法院机构设置存在显著的缺陷,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带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的膨胀,以书面审为主结合调查审的新方式并未能解决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预期也并未真正实现,集中复核还带来了申诉、上访问题的集中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构建大区巡回法院以及听审程序的设计,是现实主义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6.
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翠芬 《河北学刊》2007,27(1):242-244
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即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与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审前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 ,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 ,其中律师辩护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文从有效辩护的应然条件出发 ,分析了现行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 ,考察比较了国际公约和西方主要国家律师辩护制度的状况 ,建议我国应该从观念、结构、信息以及律师辩护能力角度作出较为系统的改进  相似文献   

18.
汪海燕 《中文信息》2013,(7):133-134
信访是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平台,多年来突显出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冲突多发,社会矛盾生长点增加,并延伸到社会稳定层面,涉法涉诉信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成为必然,公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更具优势。  相似文献   

19.
20.
侦查中存在着关乎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键阶段,法治国家莫不重视讯问、辨认、搜查、强制采样等关键阶段的律师参与,以保障人权。律师参与侦查关键阶段,还能提高侦查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审判辩护奠定良好基础,避免冤假错案。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和旧有侦查模式的限制,我国律师不能参与关键阶段,给侦查带来诸多负面功效,更抑制了刑事司法的保护功效,也影响了它的准确性与正当性。因此,值得在我国探索并逐步推行刑事辨认、现场指认、讯问、鉴定等关键阶段中的律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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