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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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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2.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学界对污染环境罪系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抑或兼属其中二者的争议就从未休止,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未能言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反倒使得原有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尝试从环境法益本身出发,就《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含义展开谈论,以求能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3.
环境犯罪治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使得附加刑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能够有效威慑潜在环境犯罪,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较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与现代环境伦理相契合,能够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附加刑的轻缓性,为刑法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前提,进而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促进受损环境的恢复。与主刑相比,附加刑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也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数额确定与执行路径方面尚存不足,应从扩大选科罚金适用、采取日额罚金制和罚金易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为相对严厉的附加刑种,没收财产刑应扩大适用到环境公害犯罪中,以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重大环境犯罪,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职业禁止制度可暂时适用于环境犯罪,由于当前的资格刑体系已无法满足环境犯罪治理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增设新的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某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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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当前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缺陷。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 ,做到防患于未然 ,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 ,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 ,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6.
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出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刑罚手段却未必能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有效的支撑。由于刑罚手段的局限,我们在面对环境犯罪时往往无法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综合性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主体某方面的资格为主要内容,并吸收某些民事处遇措施作为缓刑和减刑的条件,旨在最大化地激发环境犯罪主体改过自新的积极性、满足防控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而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在实践中贯彻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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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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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危害性的切身感受和保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自由,既是刑法规范生成的动力也是根据.社会共同体代表者的和议与其他成员的认同是刑法规范诞生与传承的主要方式.而刑法规范生成的国家机制和民间机制则具体表现为规范与认知两种形式.同时,刑法规范的效能检测并非一定在刑法规范生成之后,规制与指导效用往往在刑法规范生成之际就应该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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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隐性腐败"迫在眉睫,而现行刑法对治理"隐性腐败"出现失调,应及时修正予以跟进规制:调整我国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改变行贿行为的单一性规定,增加行贿行为的方式;调整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侵害法益的保护方向和主次地住,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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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解释的诸方法中,体系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以维护刑法务文内部以及与刑法以外法律的协调,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刑法正义的实现.体系解释不仅要求解释者遵循同一律、排他律等形式逻辑的规则,更要求解释者在正义理念的导引下,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实质解释.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当今中国客观地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状,因而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中国区际刑法应运而生.中国区际刑法主要针对跨境犯罪而展开,研究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并有效地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国区际刑法在范畴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则、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规定、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司法协助五个方面的内容,因而具有独立的对象、内容.关于中国区际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独立的方法,中国区际刑法具有独立学科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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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行为比较研究——以刑事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行为的范围与设定模式是环境刑法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从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规的关联程度、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要求、环境犯罪行为涵盖的范围以及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法体系选择等方面入手,各国对环境犯罪行为做了不同的规定。比较考察我国环境犯罪行为的规定,则存在立法形式单一、行为类型设定简单、涵盖范围狭窄以及行为体系零散、归属错位等问题。我国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法完善应该从注重立法形式的多样化、注重行为类型的阶梯化、适当拓展环境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合理确定环境犯罪行为体系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智能化 ,这对作为破案重要手段的刑事技术是一个新的挑战 ,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对刑事技术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 ,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刑事技术工作就成为当前公安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19.
黄瑞敏 《学术研究》2003,9(7):115-116
在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中 ,“以礼入法”已经没有丝毫痕迹了 ,举凡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都不会因为当事人身份关系而有所不同 ,当然 ,以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犯罪除外。然而 ,人们却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 ,及其造成的对法律的规避。这里所谓的民间法是指一种潜在的 ,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民间法的资源并非完全来自民间 ,民间法必定会受到历史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 ,比如儒家传统。现代社会要确立司法的权威性 ,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获得公众的信任。专业性的法律家对司法领域的垄断性…  相似文献   

20.
破解水污染管制困局需以环境治理模式转型为切入点。合作治理的环境政策是一种应对环境危机的宏观策略,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切实践行。推行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的法治路径是:以环境法合作原则为基础,实现治理主体上的"官民共治"、治理层级上的"上下协力"、治理方式上的"刚柔并济"、司法监督上的"双管齐下",形成环境行政权、环境司法权与社会自治权良性互动的水污染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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