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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人工智能可分为一般人工智能和类人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现阶段的一般人工智能并未拥有自主意识,尚不能取得刑事主体资格,其危害结果的承担者应归咎于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心态的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但随着科技发展,能独立思考且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类人型人工智能将成为现实,赋予其刑事主体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是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在立法上设计前沿的强人工智能产品刑罚体系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与否,是解决人工智能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生化系统、自主意识和理性,因此无法独立担责,不可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又因为智能机器人难以拥有独立的财产,亦无法像法人一样被拟制为法律主体.所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与“人类中心主义”“智能机器工具论”的伦理共识相矛盾,应在法律上将智能机器人界定为“客体”“工具”来进行准确定位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引入人工智能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利选择,目前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已然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挖掘、信用脸谱的描摹、信用风险的预测、信用监管执行的监控及联合奖惩的实施等多个环节彰显功用。但人工智能技术壁垒易阻隔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人工智能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将威胁信用主体隐私权;人工智能嵌入信用评价的隐匿性会稀释信用主体异议权;机器智能故障易引发联合惩戒过程中的过度损权风险;人工智能算法缺陷亦可能衍生信用监管偏差及权力运行失范风险。对此,应多维治理信用评测中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算法披露理念,赋予信用主体算法解释权并设立信用数据活动顾问;审慎控制人工智能介入信用监管的场景与限度,明确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领域的辅助地位;明确信用监管人工智能化的主体间责任,并结合配套立法制度的完善逐一应对。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在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边界模糊、主客体异化与信任危机、软法缺陷与硬法缺失等伦理风险。规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须优化人工智能技术设计,注重隐私保护与社会公正;赋予人工智能以社会角色,划定人与智能的责任边界;构筑人工智能伦理规约,强化人的主体地位与诚信品质;加快人工智能的法制化进程,健全智能伦理制度体系,从而促使“人—机”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8.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聊天机器人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广泛应用于各大领域,并可能引发大量的传播侵权问题。聊天机器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讨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必然无法回避其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争议,目前主要有否定说、限制说和肯定说三种思想流派争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传播侵权的规制路径,聊天机器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适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具有自主学习和强大内容生成能力的大模型ChatGPT的出现,对这一传统规制路径提出了挑战。通过双轨制构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可以解决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困境。针对弱人工智能的聊天机器人,依旧采用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路径;而对于增强人工智能和自主人工智能这类不可预测性较强且具备一定自主决策能力的聊天机器人,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地位,并建立财产保障、安全技术保障与市场保障机制,以应对传统侵权法律无法应对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来保护,既符合技术理性,也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乃主体对客体利益建构关系的法律本质,同时亦符合近代法律拟制化的逻辑规律和晚近以来著作权法人格主义衰落和实用主义兴起的价值取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保护,有利于我国占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头,为把我国建成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的规范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对人类现实生活产生变革性影响的同时也冲击着现有的理论体系,那么,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对人工智能进行研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批判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并结合一系列新现象、新趋势对人工智能的价值创造问题进行了再考察。构建了以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意识为三个维度的劳动三维分析框架,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三个阶段特征分析得出结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均无法创造价值,而超人工智能则可以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可以说,本文不仅为从劳动价值论角度研究人工智能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进行了一次尝试。  相似文献   

11.
公民权与全球公民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道晖 《社会科学》2006,1(6):112-119
公民社会是与作为自然人的私人社会相区别、而直接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的民间社会。其核心的要素是以私人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纽带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各种非政府组织),来集中和表达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私域中的诉求扩展为公共诉求,以利于开展社会运动或社会斗争, 促成对国家的民主转型和改造。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一国之内的国家公民延伸为世界公民,公民社会也越过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结社和社会活动,形成“全球公民社会”,并在全球发挥其影响力、支持力。  相似文献   

12.
"两型"社会示范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握原则,明确目标,注重方法;"两型"社会示范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建设必须夯实创建基础,化解创建难题,建立创建机制."两型"社会示范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建设的目的是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质量,升华创建境界.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既有深刻的法理根据,又有充分的现实根据.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的行为自由,是适法状态的范畴;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是违法状态的范畴.民事义务的违反之时,即是民事责任的产生之时.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对于厘清二者的关系,确定给付之诉的诉权成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4.
清代《刑案汇览》中的“控争坟山情急赴京刎颈呈告”一案记录了嘉、道年间安徽泾县徐、吴两姓的坟山争讼,从它的发展过程与官府的审理办法,可以观察到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其一,“官法”与“民俗”之间的距离。中国古代的“民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至于清代,各种民事规范已经相当丰富。虽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都有可能成为依据,但是其性质和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二,法律发展变化的路径。无论从对传统的路径依赖还是面对民间复杂情况时所显示的局限性来看,清代国家法在民事规范方面的发展都受着相当大的限制,这决定了它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只能给出“权威”的而不是恰当的规定,而所谓“权威”是建立在官对民的统治基础之上的。其三,“词讼”与“案件”之间的转换。“词讼”与“案件”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更不是现代“民”、“刑”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贯穿着以刑统罪的传统和“不应为”的原则,并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  相似文献   

15.
公民政治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政治形式。公民文化是公民对政治体系和政治行为等政治现象的认同意识和价值判断。西方的公民政治和公民文化有着自已独特的价值取向。两者的互动对西方代议制政府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研究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西方国家政治与政治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启示价值。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习惯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历来是我国民间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补充手段.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不能忽视对习惯法的借鉴与吸收.制定法与习惯法间有冲突但也有互动.要透过习惯法中的纷扰看其本质,去其糟泊取其精华,将其上升为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得民心,发挥长效.  相似文献   

17.
章礼强 《齐鲁学刊》2007,1(5):148-152
西方古代城邦社会实际上就是以城邦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古代社会是根据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现今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需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民事单行法进行"扬弃"的过程。我国民事立法虽受潘德克顿观念影响而继受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但基于历史惯性、社会现实、体系因应、伦理观念等原因,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物权主体、合同效力、人格权利类型、亲等制度、继承顺位及多数人侵权制度等明显具有守成的一面;而社会变革、交易保护、政策调整、价值协调等因素则决定民法典各编在权利体系、交易与担保规则、未成年利益保护与财产分配、权利保障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创新。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守成与创新,相当程度上系基于我国实践经验,其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值得肯定,亦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之佐证。  相似文献   

19.
陈平东  刘宇 《兰州学刊》2005,20(3):157-158,187
本文探讨了民法社会化现象,并论证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以权利本位为主导,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  相似文献   

20.
农民集体所有权立法,应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和权能、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得丧变更和权利行使与救济,同时依法认肯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地位。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赋予、农地流转导致的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面对的现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改革,亦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为逻辑进路,立法重点是对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予以体系化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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