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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主要有"行政契约论"与"民事契约论"两种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应当是行政契约,因为磋商协议各要素符合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在主体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是行政主体;在目的 要素层面,磋商协议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内容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内容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判定磋商协议为行政契约属性的功利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磋商协议的履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降低司法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现有的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进行整合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三条路径优点与缺点的比较分析,基于各路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害关联关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整合应当以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命令路径和政府索赔路径为主,社会主体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为必要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一事件折射出我国环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立法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亟待建立;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制度、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跨国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很好地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无法应对环境诉讼的特殊性等问题。我国未来环境立法应当全面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步骤,《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生态损害赔偿金是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我国一些省市就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管理与监督、使用与审核等在政策或者立法层面作出了规定,但存在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程序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从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用途、资金使用与审核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健全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相似文献   

6.
环境损害是一种针对环境本身的新型损害,其特殊性决定了传统部门法在保护和救济环境利益方面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现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致使环境利益的存在价值和法律地位未得到法律认可,是当前环境公害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通过立法将环境利益法律化,应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涵义的基础上,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立法模式,着重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重新架构救济框架,设立公益诉讼机制来追究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责任,并完善相关配套的支撑性制度。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可能造成立法逻辑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市场主体在公法设定的私权边界内行使权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会使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丧失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引作用。《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司法适用中要考虑"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的归责原则区分,同一行为引发多重诉讼时的顺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的补救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冲突,引发后者的法院受理之争、生存之危,以及前者的规则适用之惑.从理论根源分析,其冲突主要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内存缺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争议.从权力视角分析,其冲突映射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掌控监督权并涉嫌僭越行政权,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挤压监督权并有效反击司法权,而监督权从张扬趋向式微.协调二者冲突,可以按"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进路推进,形成以"行政执法先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使之受到司法裁处对建设美丽中国意义重大.然而近年,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污染案件总体上数量并不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原告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划分、损害赔偿确定、有关法律适用、调解和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适当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科学确定损失数额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举证规则、加大案件调解和判决执行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效果,以环境司法的有效开展来推动环境污染诉讼实践的发展,促进实现生态环境健康、美丽的愿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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