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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前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修复因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既是对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和报应型少年司法的折中,也是对两者的超越。近年来,恢复性少年司法正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实践中探索的恢复性司法试点,大都以少年司法为重点。恢复性少年司法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今后应当着眼于我国少年司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和社会环境,予以完善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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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中的暂缓起诉具有恢复性司法的诸个要素,在理念与实践特征上都与恢复性司法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可以说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恢复性司法方案。当代中国有些地方曾经出现过少年暂缓起诉的探索,形成了良好的实践经验。由于少年暂缓起诉具有修复社会关系,保护、教育和挽救罪错少年,以及有效进行审前分流的功能,应在现有实践基础上使其制度化,形成一种恢复性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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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7,(6)
从根本上讲,完善少年司法体系就是采取科学的理念,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置并适用合理、正当的司法处遇措施。我国现有少年司法体系没有真正确立与少年司法相契合的教育刑理念,虽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却没有规定可替代刑罚的以教育为目的的司法处遇措施,以至于实践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破解这种困境,就要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确立教育刑司法理念,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设置强制性教育措施以及如何在落实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免受侵害。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中要设置具体规则,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强制性教育处分措施得到规范适用、收到矫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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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亲权”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下,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特别刑事程序和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同样,我国也在立法和制度层面架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少年司法领域要求司法权积极、主动地介入与司法权本身属性有所悖离;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呈现多元化趋势的背景下,单一化的刑事政策易带来对制度效果的冲击,且在被害人保障层面易陷入失衡的困境。因而,应当调整和修正目前片面强调保护主义的简单思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注入精细化因素,并重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积极回应当下少年司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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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减少犯罪,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和谐。如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加有效地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减少犯罪,是司法工作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恢复性司法对此进行了新的尝试。本文从恢复性司法之特征出发,阐明刑事司法观念的变迁和恢复性司法在轻罪尤其是青少年轻罪的惩罚性教育中的优势作用及不足,提出恢复性司法试行、推广的条件、方式和措施,力求用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来解决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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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少年司法模式是以少年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为标准,将非行少年事件的处理方式划分为保护程序以及刑事司法程序的少年司法模式.双轨制少年司法模式的特点表现为少年法院管辖的广泛性、保护程序审理的特殊性以及非行少年处遇的非刑罚性.双轨制少年司法模式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不仅其表露出的"平衡"的法律思想值得学习,制度上的设计与衔接上的精妙更是值得我国在构建少年司法制度中进行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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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还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足,从实体法、程序法及处置法方面,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加以健全与完善,以期收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