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并没有形成对居住权利规范且完整的保护制度。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会现实,司法实践之需求以及物权类型内部的协调、功能互补等方面考察,皆有建立居住权制度之必要。虽然2 0 0 2年提交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物权法编规定了居住权,但极不完备,尚有许多需要检讨和进一步完善之处。设计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并协调居住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可能发生的冲突是制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2.
3.
《广东社会科学》2019,(3)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4.
《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承载着全国人民的期盼和众多法学家的心血,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与和谐,促进了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在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关于设定人的规定最为致命。 相似文献
6.
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4):1-6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7.
8.
通过对刚刚实施的澳门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的介绍与分析 ,说明这部新的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新发展 ,以及该法典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意义。在制定我国物权法时 ,一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同时及时确认新的物权类型 ;二要立足传统 ,吸收世界物权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9.
10.
在人类立法史上,物权立法可谓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都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过程,都是经过许多人的长期努力,在艰难曲折中才制定出来的。我国的物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曲折过程,它需要丰富的理论基础,适应经济运行环境,注重立法技术。现行物权法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酝酿,并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才得以顺利通过的。 相似文献
11.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体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现行的单一时效体例的缺陷已凸现,取得时效的建立势在必行,建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采取区分并存的时效体例,将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分别规定,而取得时效应在物权编的总则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民事单行法进行"扬弃"的过程。我国民事立法虽受潘德克顿观念影响而继受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但基于历史惯性、社会现实、体系因应、伦理观念等原因,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物权主体、合同效力、人格权利类型、亲等制度、继承顺位及多数人侵权制度等明显具有守成的一面;而社会变革、交易保护、政策调整、价值协调等因素则决定民法典各编在权利体系、交易与担保规则、未成年利益保护与财产分配、权利保障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创新。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守成与创新,相当程度上系基于我国实践经验,其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值得肯定,亦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之佐证。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物权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自主创新,但在逻辑和功能上也存在不少缺陷.沿用教科书体例的《物权法》逻辑结构不平衡,《物权法》的内在逻辑也较为混乱.《物权法》并不能真正容纳价值形态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财产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中得不到科学规制,共有关系在《物权法》中也得不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物权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所有这些源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缺乏自主创新的物权理论,以及立法体制和立法意志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相似文献
15.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对第三人的保护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的保护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等规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构建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最优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相似文献
17.
18.
目前理论界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可以说是一场“问题与主义之争”,这些争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界对物权法的使命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应在借鉴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的基础上明确物权与财产、财富、财产权的含义与性质,这是正确理解物权法相关制度的关键,也是平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关争论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