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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2)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安置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路子。为加强乡镇企业职工就业的宏观管理,稳定乡镇企业的劳动关系,保障乡镇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乡(镇)、村骨干企业1996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它乡镇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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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2)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3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46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国家工人考核制度和《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要从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按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工人或其他劳动者,所取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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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2)
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