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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强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5):81
现行我国民生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立法数量较少,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内容陈旧、理念滞后,一些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个别法律与实际脱节。完善我国民生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确立特惠性与普遍性相结合、权利保护、基本保障、强化政府责任和前瞻性原则。其次,在立法内容上,应加快法律的立、改、废进程,健全民生立法体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第三,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民生立法的先进经验。第四,在立法技术上,应注重“宜细不宜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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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省建设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强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2,(7):46-47
生态省建设是福建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虽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已得到初步控制,但现有的生态环境基础十分脆弱.生态省建设存在诸多的"难点"与"瓶颈".要从组织领导、规划、结构调整、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发展生态经济、环保意识的培育以及经济与法律手段等对策的全面实施,才能保障福建生态省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4.
关于建设吉林生态省的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把吉林建设成生态省是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的指示精神,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把握时代契机作出的科学决策。建设生态省对实施“三大战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并且有着坚实的哲学基础。人类的一切活动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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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体现。为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生态省试点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探索经验进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人均生态足迹为指标测度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以2004—2017年29个省级行政区为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生态省试点对省域人均生态足迹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生态省试点有效遏制了人均生态足迹的增长,并且生态省试点省份环境立法完善是抑制人均生态足迹增长的重要机制;生态省试点主要通过提高省域“清洁产业比重”的结构效应促使人均生态足迹下降,而技术效应并未对生态足迹产生显著影响。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对生态省试点的效果和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启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向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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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省建设,就是要建设一个以生态与经济协调为基础,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区域。自古以来,自然生态系统就是人类经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福建背山面海的独特地形地貌与优越的气候特征,使其形成一个有相对独立特征的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其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有明显自然资源组成、结构、功能差别,以及经济优势差异的三大生态经济圈,注重福建生态系统的整体与区域特征,保护与建设好三大生态经济圈中的生态系统是生态省建设的基础与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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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仰文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31-35
黄河三角洲在环渤海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进一步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保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做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现实生态立法的制度现状,认真反思区域生态立法的制度实践,更新生态立法指导理念,梳理区域生态立法文本,细化生态立法内容,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区域生态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生态鉴定制度,强化生态破坏的违法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8.
随着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开展和进行,河北、安徽、贵州、江苏、湖南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地方立法。这些立法在断面水质考核、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监督管理体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后续的立法应主要从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丰富补偿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9.
建设生态城市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乐勤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34-36
生态城市是“社会-经济-自然”高度和谐的复合的生态经济系统,建设生态城市是我国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体现。如何建设生态城市是城市建设继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之后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10.
刘克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4(6):130-133
民族地方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围绕民族地方的和谐发展进行立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建设生态环境示范州,在民族地方生态立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构建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1.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1):114-121
地方立法通常有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之分。由于促进型立法具有特定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在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范式与调整手段上具有差异性,因而在促进型立法的相关制度构建上,应尽可能反映自身的立法特点,尤其是在行为模式的后果设计上不应拘泥或等同于管理型立法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2.
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入WTO给我国带来一场深刻的法律制度变革,对立法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应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推动地方立法从“挑战-回应式”立法向“回应——创新式”立法转变,建立起与WTO规则相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的发展需要观念的转变,理念是立法的指南,科学的理念是地方立法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地方立法的发展必须要更新理念,地方立法观念伴随着地方立法权适度扩大、地方立法由重从属性向重自主性、重经济型立法向多样化立法转变而发生变迁。 相似文献
14.
论建立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毕可志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49-154
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制度所追寻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在地方立法中,必须建立听证制度,以保证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国内外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因而是可行的。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听证程序规则,在确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过程中,还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使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今后立法时,应该考虑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和采取听证等措施来完善地方环境立法。 相似文献
16.
李艳波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5)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律师参与立法辩论,有其职业特殊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探索地方立法途径,特别是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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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造了减贫史上的奇迹,扶贫制度创新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国家层面的扶贫立法呈现出破碎性、多价值融合性等特征,因此,在整个扶贫开发过程中,地方扶贫立法成为重要的制度支撑。从地方立法的文本出发,结合理论和实际调研经验,解构构成当前地方立法的思想基础,批判性审视当前扶贫法律规范的社会性和逻辑性,发现各地区的扶贫立法呈现出趋同化、政策化和泛原则化的现象。未来的扶贫立法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尊重各地的区域差异和扶贫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促进扶贫立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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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西部,确保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科学地推进,加强地方立法是关键之一。为此,地方立法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突出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旨;坚持把推动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为重点,立足于全面提高发展水平;紧紧围绕和谐这个主题,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坚持科学行使地方立法权,推进地方法治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生态农业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农业的立法是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以立法问题为研究的着眼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生态农业立法存在的弊端,并就如何健全和完善生态农业立法体系、保障立法体系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对策,以推动我国生态农业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20.
胡兴东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7-64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