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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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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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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很大 ,产生的问题也很多 ,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 ,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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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的理论研究对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常常着眼于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上,因此倒签、预借提单常常与“欺诈”联系在一起,该种法律分析方法存有偏重概念理论,而忽视行为主体利益状态之嫌,未能切中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揭示倒签、预借提单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性减损贸易活动灵活性的消极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应将倒签、预借提单视为伦理中性行为,将倒签、预借提单行为与行为损害后果二者区分,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应立足于倒签、预借提单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上.论证了倒签、预借提单应定性为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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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法律性质是提单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关乎提单立法的价值取向。而该问题在国内海商法界尚未达成共识,未形成定论,各位论者因其学术视角的选择不同、学术方法的运用有别,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由此所形成的流派、学说之多,蔚为壮观。因此,笔者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各种论点的评析,赞同"有价证券说",认为将提单法律性质界定为有价证券,是最能发挥提单经济功能、合乎提单本质的一种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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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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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单证之一,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因之而紧密相连,但是提单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提单权利问题是关键所在,不仅关涉众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影响到了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的良性运转,对于提单权利的诸问题予以解答是文章的目的所在。文章主要从提单的社会功能作为接入点,去认知提单权利诸问题,澄清困惑,并对学界的诸多观点予以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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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在开证行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后买卖双方对提单及其货物都不具有权利,因此不存在质押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实质上是要求开证行先行购入全套相符单据,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售给货物买方,而买方提供的开证保证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我国目前流行的对以提单进口押汇的法律解释迂回曲折,且有矛盾之处;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只存在信托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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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90年代出现的网络贸易在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网络贸易合同的无纸性特征与该书面形式要求不相协调;电子提单仅表现为一组数据电文,它能否像纸面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等.我国应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电子提单以合法地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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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问题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最为重要的法律与实务,提单是由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基石。同样第二套提单也是商人"发明",在上世纪中后期国际贸易商创造出了第二套提单。世界著名贸易商在改变了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同时也给自己赚取了超额利润,使其中一些佼佼者可以富可敌国。第二套提单给国际贸易商带来了无限的好处,就无可避免一些发展中国家成为其鱼肉的对象。为了增强我国这方面的抗风险能力,笔者对这些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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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单证中物权凭证功能的缺失对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成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的良性互动,建立铁路提单规则确有必要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长期割裂的困境为国内建立铁路提单规则提供了契机,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叠加运行的模式以及货运代理人责任的明确将为铁路提单的创新提供可行性和重要支撑。在冲突法层面,为配合国内法层面铁路提单创新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有效实施,应在国内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赋予铁路提单当事方一定的选法自由,在解决提单持有人和提单项下动产权利人的纠纷中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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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清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33-36,40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关键的单据,合理合法地使用海运提单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意义非凡。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流转速度加快、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导致提单的不规范使用,引起倒签、预借等各种提单风险的发生。未来应通过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制定适宜的信用证条款等策略来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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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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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33-35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单证,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各国的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我国海事海商界对此条款效力的争议也相当激烈。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提单仲裁条款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问题,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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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判例一直维护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并以英国法院获得管辖权为核心.美国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判例出现过反复,但总体上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设置了大量限制标准,并且美国最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实际上否认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英美两国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上的司法和理论差异,根源是英国出于航运利益立场,美国则出于贸易利益立场.对照英美两国的做法,中国应站在货主或贸易立场上,在海事立法、司法、仲裁审查等方面严格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和提单外国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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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