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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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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否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是现今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从民法典体例的选择与物权制度的关系入手,提出中国民法典应采用德国体例,选择德国体例就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这是德国民法的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相似文献   

3.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此时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区别,是关系到司法实践及未来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和体系的重要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总则篇中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编。  相似文献   

4.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体系。该体系的客体是多元的,竖立客体上的权利是多元的,由此决定其物权归属也是多元的。至少包括自物权,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三类。传统物权制度受各种理论的束缚,庞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以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物权设置而简单地归于他物权,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一元归属体系。突破各种束缚,打破一元学说的禁区,认可其物权属性的多元化,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7.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学者们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归纳整理这些研究内容。有助于用益物权理论的改革与完善,也有助于推动用益物权立法。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我国《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至30条中赋予买受人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援引于《德国民法典》中土地及其附着物物权期待权的规范条款,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样态却与德国呈现权利受领人法律地位稳固性与物权期待权处分权能领域的差异。追根溯源,是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所适用的物权变动理论不同。我国采“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债权合意+支付价款”为物权期待权的成立基础,德国采“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以“物权合意+登记意思”为成立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境下,以“和缓的债权形式主义”指引我国物权期待权体系的构建更为适宜,具体包括确立物权期待权“准物权”的法律性质来稳固权利受领人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功能边界、设立双层合意模式来完善处分权能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调整的三大内容决定了物权法体系的构建。我国物权法应当吸取德国及瑞士民法典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将占有和登记单列出来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12.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相似文献   

1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区分原则的必然存在.区分原则,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区分.区分原则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即将通过的物权法中,应确立区分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6.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仍是请求权,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除办理了登记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外,其余的物权请求权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关系实质上是关于是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应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后对我国的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战争法分为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时法两个部分,分别调整发动战争和进行战争两个阶段,而恢复和平与战后重建阶段缺乏足够的国际法,战后阶段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势必会严重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战争法结构缺陷可以用“战后法”来补救,因为“战后法”反映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消除潜在冲突、达到持久和平。近年来关于“战后法”的讨论日益增多,但在概念、性质、内容、原则等方面争议颇大,尚未形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8.
物权说、债权说两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但是,不能全面说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成、历史变化及其现实。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过程的实证分析角度而言,它无疑是一种债权。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诞生以来就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从其发展变化的实证分析角度而言,它逐渐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向物权性的权利演变。  相似文献   

19.
"对物采掘"的资源利用权在客体、权利取得程序、利用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不同学说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在对其定性方面存在分歧.资源利用权的客体符合一物一权所要求的客体特定性;获得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前置程序--行政许可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定性;对物采掘的用益物权利用方式也可以在传统民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资源利用权为用益物权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20.
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把物权救济方式规定在物权编还是侵权责任编的问题,还涉及丰富的、深层次的法理。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会导致物权的追及效力虚化,在出卖他人之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场合都会面临着尴尬;占有制度会面临着二难境况;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为了修补自身的漏洞不惜大面积地重新界定既有的民法概念、修正既有的民法制度及其理论,结果还是捉襟见肘。总之,它只有缺点,没有任何优点,应予弃之不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既有规定并非物权立法必须沿用的充分理由,物权请求权模式在解决个别问题时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同时也是侵权责任模式解决它们时的局限性。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一个继受法律及其学说的国度,继受国、变革国的传统、习惯往往是需要破除的,改变的。就是说,传统、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大多不是界定法律概念、确定法律模式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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