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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律乃是犯罪的危害量与刑罚量交换的基本规律.其中,宣告刑围绕基准刑上下浮动正是量刑规律在量刑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而量刑规律的实现又依赖于以下被细化的量刑步骤:以抽象个罪的基本危害量为依据确立量刑基准;以量刑基准为基础确立具体个罪的基准刑;提取量刑要素并得出其最终的量刑比例;以量刑比例为工具计算出拟定宣告刑;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修正拟定宣告刑并得出最终的宣告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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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是量刑过程的核心,是撬动法定刑的阿基米德之点,是量刑均衡可资量化的硬性指标,是进一步适用量刑情节的基础和前提。与基准刑相关的量刑要素应当反映犯罪的基本内核和刑罚的内在本质,依据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大小(包括违法性大小和有责性大小)在给定的刑罚幅度内进行排序是确定基准刑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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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精准化探索,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和法院采纳率快速升至高位并常态化运行的同时,也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标准不清晰、幅度刑量刑建议不规范及法院对不同类型量刑建议采纳程度各异等问题。从理论上厘清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反思“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部分精准化与全覆盖精准化等不同价值,对规范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规范量刑建议分类和提出方式,明晰、细化量刑建议的调整尺度,确立与“实质精准化”对应的采纳方法等措施追求“实质精准化”,从而实现“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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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超过要素应当是隶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同时独立于故意,无需客观要素与之对应的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超罪过性、超客观性和功能性这三个判断标准,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有关主观超过要素的规定。但是主观超过要素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它提前了犯罪既遂的时间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重刑主义之嫌;部分主观超过要素还存在不恰当地限缩犯罪圈的问题;另外,主观超过要素的内隐性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证明困难和操作随意的双重困境,在其客观化后还可能导致罪名、罪数的认定混乱。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弊端,有必要结合主观超过要素本身的可变更性,对我国《刑法》中现存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修正,具体包括构成要件精简化和主观要素客观化这两种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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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有期徒刑适用中罪刑均衡问题.作者认为,除了法官自身方面原因外,刑事立法粗疏、审判体制不完备、外部环境影响是有期徒刑适用中罪与刑不相适应的主要原因.要实现有期徒刑适用中罪与刑相适应,必须在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法官行为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刑事立法改革,合理配置法定法,细化量刑情节,实行刑格制;在审判体制上,扩大合议庭与独任制审判员的权限,落实错案追究制,严格执行程序法;且要协调好其他权力部门及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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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